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蚌埠五河找盗窃案律师费用,蚌埠五河找盗窃案律师费用多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2 08:34:50

朱正夫与五河县交通局、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纷案


朱正夫与五河县交通局、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纷案


原告:朱正夫

被告:五河县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水利)

原告诉称:原告方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圆满完成施工任务并已交付成果,但是被告安徽水利不履行合同,使得原告的桩机于2008年10月17日进入施工场地至今撤不出来,被告交通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原告严重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2.两被告令约定支付偿款80000元;3.被告交通局过失赔偿36400元,支付代理第元;4.被告安水利款35000元;5.两被告承担诉讼货用。

被告交通局称:原告与本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本单位不是适格被告,驳回原告对本单位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徽水利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应予驳回。

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2008年11月1日,原告朱正夫作为乙方与被告安徽水利五河县渡改桥西董、四河大桥工程项目部作为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渡改桥西董、四河大桥工程中灌注成孔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具体内容为:……工程款量钻孔灌注桩共9根,工程量按实际钻孔总深度计算;四、工程内容清包制孔,主要包括护筒埋设、造浆成孔、协助砼浇灌;五、合同工期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0日,每提前一天奖200元,若每误一天罚200元(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外);六、工程价款按实际成孔工程量进行单价承包,单价均为260元/米(该单价不含电费、税金及其他等任何费用):七、甲乙双方1.甲方责任(1)负责总体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与协调地方关系…(2)如果因为甲方原因造成长时间的停工,必须支付乙方损失,每日按200元计算,2.乙方责任(1)乙方必须按照图纸和现行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质量,做好钻孔灌注记录……,八、付款方式 乙方人员和设备进场时,甲方支付乙方生活费及生产性费用,柱基工程全部完成后付款70%,桩基检测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清乙方全部工程款,拖欠不付时,每日按所欠款的千分之五给补偿。”工程完工后,被告安徽水利已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在西董、四河大桥工程已经竣工。

另查,原告朱正夫没有从事上述工程的有关资质证书。目前,被告安徽水利尚欠原告工程款33000元。


朱正夫与五河县交通局、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纷案


【裁判结果

被告安徽水利五河县渡改桥西董、四河大桥工程项目部欠原告的工程款应当由其设立单位被告安徽水利承担,同时被告安徽水利也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33000元,被告安水利欠原告朱正夫工程款应当及时给付,由于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计算标准为260元/米,而原告没有提供有关其实际成孔的工程量的双方的签证文件,也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成孔的工程量,没有确定的工程量就无法计算工程款,所以只能以安徽水利认可的工程款金额给付。庭审中,原告放弃求被告交通局支付工程款,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由于被告交通局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原告要求其支付赔偿款和代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搭,不予支持;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因为甲方原因造成自己长时间的停工及具体停工期限,也无证据证明柱基检测验收合格的日期,更没有提供双方就此关问题的签证文件,因而其要求被告安徽水利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款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朱正夫工程款33000元,驳回原告朱正夫对被告五河县交通局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朱正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在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等时,须有签证文件才能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工程签证一般是指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或者承发包双方的代表等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在结算完成前对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的各种费用、顺延工程日期承担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具有证明效力,作为确认建设工程相关情况的依据,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之外,承发包双方均不得反悔。一般常说的工程签证是指经济签证,正因为涉及经济或者说是价款问题,发包人对签证控制得很严,有的施工合同约定签证需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否则就视为放弃,有的则在工合同中约定繁杂的程序。但考到现实中的实际情况不可能按照合约定的方式进行签证,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牛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即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如没有签证文件,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但在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有关其实际成孔的工程量的双方的签证文件,也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成孔的工程量,没有确定的工程量就无法计算工程款,因此,原告的主张得不到法院在支持。

实践中,没有书面文件的工程量的认定,在工程量发生争议时,如果承包人举不出实际发生工程量变化的证据,只是提出要求按增加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的,在诉讼中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I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