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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1 19:37:27

在刑事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询问:胡云律师,我们这个案子可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现在都已经被批准逮捕了,我们还能办理取保吗?案子现在都到检察院了,是不是不能再申请取保了?如果能申请,是向公安机关还是向检察院申请?对此,笔者特意撰文对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取保候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区别做一些简单的解析: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法律依据为我国刑诉法第67条,该条一共列举了4种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分别是: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其法律依据为我国刑诉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执行依据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五节,其中专门设置了一节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从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发生时间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与取保候审的区别:取保候审的发生时间可以在逮捕前也可以在逮捕后;

二、属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

与取保候审的区别: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

三、系检察院的专属职责;

与取保候审的区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9条、580条一共规定了4种应当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情形、13种可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情形;

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我国刑诉法第67条一共规定了4种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这4种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被包含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9条所规定的4种应当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中(其中第4种情形明确涵盖了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所规定的适用范围要大于取保候审(注:决定主体和申请时间除外),在具体的适用中,尤其是在嫌疑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比取保候审更具有可操作性。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如果所承办的案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所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未获得批准,我们可以考虑从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来开展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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