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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1 18:22:2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

裁判日期:

2018.04.02

[基本案情]201X年初至201X年X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唐镇及某某路N大厦等处设立上海S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经营点,聘用业务员,通过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资料、电话营销等方式招揽投资人,以S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和服务协议》,约定由投资人出借资金,S公司转让债权,承诺年化收益率在13%左右,以此吸收投资人钱款。其间,被告人张某某还以S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名义设立了“S财富”网上理财某台,通过在第一财经频道及相关门户网站投放广告等方式,招揽投资人出借资金,吸收投资人钱款。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吸收了500多个投资人的钱款共计6,800余万元。截止案发,未归还投资人本金2,300余万元。201X年X月,被告人刘某某至S公司工作,同年9、10月间刘某某担任S公司管理人员,负责S公司的业务经营,共同参与上述S公司吸收投资人钱款事宜。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吸收投资人钱款金额3900余万元。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设立公司,发起犯意,决定投资形式,支配投资款,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具体投资业务,虽然刘某某尚不能认定为从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较于张某某略小,故在对2名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区分。综上,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向被告人追缴或责令退赔非法吸收的资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典型意义]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扩大开放和金融创新为上海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业发展迅速,但与之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金融风险也不能忽视。

一是涉及被害人众多,可达百、千人以上,涉案金额巨大;
二是标榜“互联网+金融创新”,新形态非法集资层出不穷;
三是犯罪波及面广,追赃挽损难度大,社会维稳任务艰巨。
本案即为该类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通过在自贸试验区金融业集聚区内注册公司并租赁高档商务楼等形式,未经批准,通过业务员推广介绍、口口相传、投放知名媒体广告及注册网络金融理财某台等途径对外宣传所谓投资理财计划,并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涉自贸金融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使命担当,同时对今后同类案件的预防及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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