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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债务重组多少钱,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操作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1 15:40:21

破产债权的特殊审查原则


-担保债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 申报主体的资格、申报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担保是否合法、是否进行财产担保登记等,必要时应当到相关登记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 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担保权时的受偿顺序;

3.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债务人有没有提供财产担保,如果有,管理人应依据《破产法》第31条行使撤销权;

4. 担保财产的价值;

5. 担保权的受偿范围;

6. 担保财产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金额的,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债权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7. 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对于未受偿的债权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作为普通债权。

-税款债权-

对于税款债权,管理人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

1. 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所欠税款应当依法确认为税款债权(不包括罚款、罚金,罚款、罚金也不列为破产债权);

2. 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依法予以确认,列为普通债权;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应列为破产债权,但管理人应当对税务机关的申报进行登记;

对于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可依据税务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上级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文书予以确认。

-附条件、附期限债权-

审查的重点是所附条件和期限。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不享有表决权

附开始期限的债权,不管所附期限是否到来,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均视为已经到期,都属于破产债权;附终止期限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附期限未到来,属于破产债权。

-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在对其进行申报登记后,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根据裁决结果对债权是否成立以及债权金额作出认定。

但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给予其临时表决权。

-委托合同债权-

因债权人继续履行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委托合同依法成立;

2. 委托人不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或虽知道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的利益不得不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3.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4. 债权金额仅限于继续处理委托事项而产生的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费用。

-票据债权-

因票据付款或承兑而产生的债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票据的出票人为债务人;

2. 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

3. 债权的金额为付款人的付款或者承兑金额。

-连带债权-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

2.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的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 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连带债务人中数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本金、利息-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如下:

1. 若通过执行程序偿还,在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进行清偿;

2. 若通过非执行程序偿还,适用“先利息,后本金”的原则,即先清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不应计息的债权-

诉讼、仲裁裁决确定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等不应当计入债权本金的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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