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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郑州刑事辩护律师,魏娟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1 09:08:00

魏瑞娟律师,全国青年律师汇会员,郑州律协医事委员会会员,现任河南省某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曾为河南省某省直医院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在全国智能办公系统出版了一套医疗纠纷办案流程;曾多次参加郑州市律协刑事辩论赛,荣获证书。  

郑州律协医事委员会会员魏瑞娟律师简介


   魏瑞娟律师在企业法律服务、刑事辩护和医疗损害法律纠纷方面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曾代理多起省级人民医院相关医疗纠纷案件以及多起刑事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高度好评。擅长领域医疗事故、刑事辩护。在全国某智能办公软件上线多篇文章,自办普法公众号魏你说法,及喜马拉雅普法课堂。

【律师之家认证情况】

专业资质:执业律师 (律师证编号:14101201911084136 )

执业年限:3 年

执业单位: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 医疗赔偿

服务时间:8 : 00 -- 16 : 00

工作地点:河南 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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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瑞娟律师最新文集

未签订手术同意书,怎么办?

作者:魏瑞娟来源:

一、什么是手术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一般指手术前医师都要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列出一份写有可能发生的危险的文书,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手术同意书是现代医疗制度中医患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

二、签订手术同意书的意义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结合生活常识,我们都知道手术可能出现并发症及意外,有很大风险,患者有权了解风险有哪些、有多大这就是患者的知情权,有权选择是否手术或进行何种手术这就是患者的处分权,而患者的这两项重要权利就要通过其阅读及是否签署手术同意书来实现。签署手术同意书,一方面保障了患者对医疗风险的知情权及处分权;另一方面对医院而言,其履行了法定义务,将不会承担因未尽告知义务而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可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也是对医院的保护。

三、如果没有签手术同意书,怎么办?

1-案例援引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桂0304民初第2913号

虽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建议过错参与度均为20%。但是,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仅是法院确认被告承担多少责任的参考,而不是法院判定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被告承担责任的多少要根据其过错程度予以确认。从已查明的事实看,从吕某4点30分入院至5时25分突发呼吸困难,呼之不应时间共55分钟,期间被告未能提供其向吕某或家属说明病情或应采取的医疗措施,需要实施的手术及说明分娩方式和医疗风险,并取得吕某及其家属书面同意的任何证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告银海医院在此次诊疗过程中存在相应的过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被告银海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由被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113民初10580号

本院对鉴定意见中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同等因素,原因力(参与度)为41-60%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中心医院在履行告知义务中存在明显不足,手术治疗操作和后续治疗上也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因此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中的过错与李**的李某在的因果关系应为主要因素,考虑到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和不可预见性以及李连荣桥李某性脑梗塞(急性-亚急性期)等自身疾病,且李连荣死李某进行尸解,缺乏病理解剖诊断,确切死因不明等因素,本院确定中心医院的医疗过错程度为70%。

关于医方告知义务的问题。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者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以及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患者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在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事情上,应由患者享有知情权,保护自己的权利,做出合理的判断。本案中,中心医院告知义务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本案中,从病历材料显示,手术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医生是曹医生既不是患者李*的李某师也不是手术者,曹医生仅仅只是参与了本医案的术前讨论,并作为拟手术的助手参与了术前小结,并未在手术记录作为助手签名,也未在病历中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医嘱中签过名。可以说,曹医生对患者李*的李某状况并不完全了解,曹医生在手术前的告知只是履行了告知的手续而已。(2)现代医学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一般的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的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在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一般不具备对医生的医疗行为质疑的能力。因此在存在多种疗法时,应告知患者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疗法的理由。本案的手术知情同意书是版本格式,在表述中确有注明“医生除告知我上述治疗方法外,还告知我其他可供替代的治疗方法:不手术、保守治疗。我已经充分慎重考虑医生的说明和意见,并完全理解了不同治疗方法的利弊和可能的治疗结果。”但本案中,患者李*6李某纪较大,桥小脑角脑膜肿瘤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中心医院是如何在手术与不手术、保守治疗之间进行取舍,取舍的理由依据仅凭格式版本这一句话,显然是不充分的。(3)质证鉴定意见时,中心医院也对鉴定意见指出“手术方式发生(部分)变化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未行告知义务”,存在告知不足无异议。

2-案例分析

实践中,未签订手术同意书引起纠纷的案例有很多,医院因为该疏忽多需要承担加重责任。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除了没有签手术同意书的问题还有一部分手术同意书是由医院方起草的,可能有的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中不适当地扩大罗列手术并发症及意外的范围,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免责,但是这样做并保护不了医院,甚至更易引起医疗纠纷。其一、是否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在手术同意书中对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法律效力,不能因此免责;其二、按照法律规定,医院只是对在其无过错的情况下出现的手术并发症及意外不承担责任,而因医院的过错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医院必须承担责任;其三、医院过分强调免责,易引起患者的反感,从而在医疗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患者会认为是医院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的,反而更易引起医疗纠纷。

医患双方手术前签署手术同意书是一次重要的医患沟通,原则上,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需要让患者和尽可能多的近亲属在场。签署手术同意书时,对于医院来说,应诚实地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对于患者来说,应全面了解手术风险,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处分权。

总之,手术同意书在医学伦理中,主要体现在尊重原则与不伤害原则。在尊重原则中,除了对患者生命价值的尊重外,更主要的其实是尊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患者在充分知悉相关信息之后,有权就自己的疾病如何处置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它的伦理基础在于强调个人自治的不可替代性,即使在事关生死的重大抉择上,也应当给予每个人充分的时间、尊严和机会来自愿作出决定。如果医疗机构因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没有签订手术同意书,明显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和处置权,如果出现医患矛盾,医疗机构可能面临严格的处罚。因此,实践中,医院更强调医生养成对患者高度负责、保护患者健康和生命的工作作风,在临床实践中尽力避免医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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