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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找股东谈话,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1 01:57:07

注册制改革下,中介机构责任不断加大,如何把握勤勉尽责的边界成为业界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本文中笔者从实证角度出发,归纳了2012年至今可检索到的44例证券律师因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自律处分(为方便表述,以下统称“处罚”)的案例(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交易所再做出自律监管措施的未重复计算)进行综述,以期从监管角度对证券律师勤勉尽责的边界予以考察。

44个案例中涉及IPO的10例、重大资产重组5例、融资类项目9例、股东大会3例、新三板挂牌12例、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1例、其他4例,几乎涵盖了所有典型的证券律师业务,其中最严重的处罚为没收律所业务收入并处罚款、对经办律师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同时认定为终身市场禁入者,最轻微的仅受到诫勉谈话,但无论处罚程度如何,44个案例中几乎每一例都一定程度反映了监管对勤勉尽责的界定。具体案例如下:

2012-2020证券律师违规案例综述

2012-2020证券律师违规案例综述

2012-2020证券律师违规案例综述

2012-2020证券律师违规案例综述

2012-2020证券律师违规案例综述

2012-2020证券律师违规案例综述

2012-2020证券律师违规案例综述

可以看出,证券律师违法事实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重灾区为对财务造假引出的客户供应商及业务合同真实性、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完整性、资产真实性与权利受限情况核查与披露不足;2、其次为单纯的实质性律师执业质量不足,比如行政处罚内容等法律事实核查不到位致使发表意见与事实不符、对于明显的股东大会程序违规未予纠正或披露;3、最后为执业中的质量控制与程序性不足,比如工作底稿不完善、对函证收发未予有效控制、核查方法过于简单。

其中第1类违法性质最恶劣,法律责任也最重,而要在企业故意进行财务造假的情况下核查出客户供应商及业务合同真实性等问题又确实对律师要求较高,因为既然企业为了巨大的上市利益去造假,那其愿意付出的造假成本一定也很高,因为其目的最终既要骗过中介机构,还要骗过审核监管与信息披露导致的舆论监督,这种情况下证券律师靠一般注意义务大概率是无法发现造假迹象的,甚至单纯依靠法律方面的专业注意义务也无法识破骗局,这时可能需要证券律师还具备一定程度财务与业务方面的专业注意义务,并与其他中介机构保持有效的沟通与合作才可能发现财务造假的端倪。当然,这并非是说证券律师必须跨界才能在其专业领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事实上,仅是加强程序性的执业质量控制,比如收发函的控制、访谈与事前核查的控制,就可能发现很多异常项并引导项目组注意到财务造假的线索,这也是为何监管机构可能在无法找到所谓“实质性律师执业质量不足”之时,可能因为“执业中的质量控制与程序性不足”而对证券律师作出处罚,因为很大程度上,“执业中的质量控制与程序性不足”本身就是实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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