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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0 22:14:46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增补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各中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增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需要,现就我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增补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补专业机构的范围

会计审计、声像资料鉴定、法医司法精神病、测绘、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修复方案鉴定及其他具备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评估类、拍卖类机构不纳入本次增补范围。

已经编入《东莞中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名册(2015年修订)》及《东莞中院2019年度司法委托入选机构增补名单》的机构,无需重新申报及提交资料。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根据《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申请增补入册的专业机构应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办理行业许可,且分别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工程造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甲级资质、注册造价工程师10名以上、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机构成立时间6年以上、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属分公司申请的,要求总公司有注册造价工程师18名以上(含分公司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会计审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会计师15名以上、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机构成立时间5年以上、有依法纳税记录、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3年内无违法违规以及行业惩戒记录;责任公司、分公司、合伙公司等申报条件一致。

(三)法医类(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化)鉴定、 物证类(DNA、文书、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具备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申请入册门类2013和2014年度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能力验证、法医类别须具备3名以上有法医学历(法医专业6个月以上)、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2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法医司法精神病类:具备司法行政机关许可、2013 和2014年度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能力验证、法医司法精神病鉴定人5名以上、机构成立时间8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8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具备CMA计量认证、高级工程师1名以上、中级工程师3名以上、一级注册结构师1名以上,注册鉴定员4名以上、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机构成立时间5 年以上、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5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其他类别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或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许可。

三、申报材料清单

(一)《广东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及《申报机构联系方式表》(详见本公告附件)原件;

(二)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行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属司法鉴定类别的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证副本、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四)经年检合格的注册人员证书复印件(属司法鉴定类别的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资格证书、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提交高级或中级职称证书);

(五)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机构营业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设备简介;

(七)机构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时间地点

材料提交时间:

2021年5月18日(周二)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材料提交地点:

东莞市东城西路187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工作室”(审判楼安检门右侧)。

请有意申报入选的机构在前述时间、地点,按照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携带有关资料原件供核对。

五、审核及批准发布

对申报入选我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机构,我院将全面审核相关材料,按照相关程序报请批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编入《东莞中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名册》。入选的专业机构名单,将在我院网站公布。

六、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邹群英、叶毅萼

联系电话:89811328、89811062

特此公告。

附件:(复制网站至浏览器进行下载:http://www.dgcourt.gov.cn/News/Show.asp?id=2547)

1.广东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

2. 申报机构联系方式表。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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