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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征迁纠纷律师,征迁程序违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0 21:30:52

导读:在征地征迁案件中,老百姓的承包地被开发商违法推平,这种情况下,即便当地政府有征地项目,在征地征迁律师看来,通常先不直接起诉主导项目的人民政府,而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提起——恢复原状的民事程序达到初步施压目的,争取更多谈判筹码。今天,通过在明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则实例,为您浅析这一办案思路。


征地征迁中,被征迁人启动民事程序的办案思路


案情介绍:

家住江苏省常熟市某镇某村村民的姚先生,在所属村庄依法承包承包地13.13亩,承包期限为1998年8月20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19年3月18日,其所属的村民委员会对农户发布《通知》称,因涉及“某某某”800KV直流变电站工程,需要将村庄农宅整体征迁,并征用承包田块。但其所属的常熟市镇人民政府、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并未张贴公告合法的征收征用审批手续,也未就征收征用该承包地对原告作出任何补偿,原告至今未能与政府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协议。通过朋友介绍,姚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和韩海祥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建议姚先生除了提起诉人民政府的行政程序外,再配合对开发商提一个民事诉讼程序,以达到必要的施压目的,这样才能产生最佳理想的诉讼效果

律师分析:

本案中,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最大的困难在于地方法院并不认为推平承包地的责任全归于开发商------案件争议的实质在是在于征地征迁过程中因补偿决定问题引发的纠纷。为此,本案律师针锋相对,据理力争,提出以下两个核心论点以说服法官启动民事程序,以防止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一、破坏、推平土地为开发商所为,就此锁定被告,被征迁人有权请求对开发商承担对承包地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侵权行为人侵害物权后,权利人请求恢复原状属于我国民事诉讼中民事侵权的承担责任方式之一。本案中,被征迁人与开发商为平等民事主体。委托人依法承包承包地13.13亩,对其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请求对承包地的保护属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保护范围。被申请人非法损毁、推平其承包地的行为明显属于侵害再审申请人民事权利的侵权行为,再审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将被损毁、推平的承包地恢复原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的范围,显然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征地征迁中,被征迁人启动民事程序的办案思路


二、从诉讼请求的法律性质来看,本案也应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委托人主张的将其承包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其物权受到侵害而提起的,无论是基于物权保护还是基于民事侵权,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纠纷均属于《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实体法所调整的范畴。被征迁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其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律师建议: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迁人,在征地征迁过程中,虽然对主导征迁项目的人民政府的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的很有必要,但提起民事诉讼也是保证办案质量,达到施压的有效手段。寻求多种程序相互配合的诉讼理念是办好案件的保证。当然,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专业意见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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