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17日讯 “纸上得来终觉浅”,自书、代书、打印遗嘱将遗嘱人的想法记载于纸上,转给继承人阅读总会有似有若无的隔高感,这种隔高感有时也是有些继承人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的原因。而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形成并保存遗嘱,则不再需要纸张作为载体,立遗嘱的人用原音原像传达遗嘱,比起纸张更为直接。原《继承法》仅简略规定了录音遗嘱,没有规定录像遗嘱。录像在以前属于门槛极高的行为,必须准备摄像机才能完成,后来虽然出现了手持DV摄录机,但仍不能达到普及的程度,而当今社会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录像已经不需要大费周章准备专用设备,使用手机随手操作即可完成。《民法典》积极顺应社会发展,将录像方式也纳入法定的遗嘱形式。与自书遗嘱等遗嘱一样,为了尽可能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民法典》对录音录像遗嘱也设立了严格的形式要求,较以往《继承法》的录音遗嘱的规定更为详尽。
以案释法
案例一:常某与妻子包某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儿子常甲、常乙、常丙和女儿常丁。常某于1995年去世,包某于2016年去世。包某于2008年购买房产一处。2015年,包某至某律师事务所立下代书遗嘱,该所两位律师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遗嘱规定包某2008年购置的房产一处由常甲和常乙继承,二人各占50%。常丙对遗嘱有异议,提起诉讼。常丁在诉讼中书面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出庭作证,陈述了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同时提交了制作代书遗嘱时录制的视频资料。在视频中,两位律师首先向包某陈述了自己的身份,包某意识清楚,主动向律师陈述想要立下遗嘱的意愿,并陈述名下2008年购置的房产由常甲和常乙一人一半继承,其他人不能继承。律师按照包某的陈述,书写遗嘱向包某宣读后,包某在遗嘱最后签字并注明年、月、日,两位律师相继签字,遗嘱制作完成后在视频中出示。法院根据见证律师的证言以及其提交的视频认定遗嘱确系包某的真实意思,确认遗嘱有效,常丙无权继承房产。
本案中的录像不属于录像遗嘱,但是录像中的细节对于订立录音录像遗嘱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一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出镜”“露脸",以此证明自己的身份以及实际参与遗嘱制作的过程;二是遗嘱人主动陈述遗产的安排,以此证明遗嘱人是自愿订立遗嘱并处分遗产,且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意思,并无他人伪造变造。
案例二:乔某去世后,乔某的妻子谭某在收拾遗物时发现一个录音笔上标记着“我的遗言”。播放后发现是乔某在2013年7月录制,内容上一是安排了后事,二是安排了遗产,主要是将遗产作了划分,妻子和儿子继承房屋和部分存款,父母继承部分存款。谭某回忆,2013年乔某查出胃癌,一时心灰意冷,那时乔某经常担心因治疗无效而就此离世,多次跟谭某谈及后事,但并没有明确作出遗嘱。录音遗嘱一事谭某并不知情,2013年7月正是乔某进行胃癌手术的时间,录音遗嘱可能是乔某在手术前后瞒着家人作出的。手术之后,乔某恢复良好,癌细胞没有扩散,此后也没有提及遗嘱的事。后乔某的父母与谭某就继承一事达不成一致诉至法院,谭某提出根据录音遗嘱进行继承,乔某的父母提出录音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后乔某的父母与谭某达成调解协议,对录音遗嘱的内容进行微调后分割遗产。
本案中的录音遗嘱应属无效遗嘱。原《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论是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还是《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乔某的录音遗嘱没有见证人见证,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乔某父母提出的异议具有法律依据,本案的录音遗嘱还是给亲人带来了一定的纠葛。现在无从判断乔某为何在具备自书遗嘱能力的情况下,特别选择录音遗嘱的形式,也许年纪轻轻就身患重病,令其对人生、亲情有了更深入的感悟,纸短情长,乔某可能认为跟寥寥数笔的一张纸比起来,唯有亲口说出才能表达自己的拳拳之心。好在在反复播放录音的情况下,父母感受到了儿子好几年前的心情,不愿再对遗嘱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最终基本按照遗嘱内容进行遗产分割。
法官说法
录音录像遗嘱虽然放在一起进行规定,但两者还是有所区别的。录像遗嘱因影像的直观性,判断是否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比较简便,录音遗嘱缺乏录像的直观性,有时录音中的声音是否遗嘱人本人都有可能产生争议,所以在现在的科技条件下,录音遗嘱并不是一种值得提倡的遗嘱形式,最好采取录像方式。
录像遗嘱的制作需要严格遵照《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颁布前,录音录像遗嘱较为少见,录音录像多是为其他遗嘱进行佐证而制作。《民法典》施行后,为了确保遗嘱真实性,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应当尽可能地完整还原现场,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遗嘱人和见证人须以明确的方式首先表明身份,如采取自报家门后将身份证向镜头出示等方式。录制过程中应当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正面形象,确保后人可以根据肖像识别身份。
第二,遗嘱人应在录像中清晰地、自愿地说出遗嘱内容,也就是遗嘱人应当面对镜头在没有任何限制、没有诱导的情况下,自主地讲出遗嘱内容,由谁继承哪一份遗产要明确具体,没有歧义。
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以明确的、可识别的方式注明年、月、日,如所有人一致向镜头确认当日的时间信息。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闪电新闻记者 钱炜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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