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上夸夸其谈的律师未必是好律师
大部分人对于律师的印象来自于律政剧,律师在法庭上时而唇枪舌剑,据理力争,时而声情并茂,娓娓道来,活脱脱将法庭变成百老汇表演的舞台,被告人及其家属看了之后觉得律师很卖力气,辩护声音很大,好像说了很多,然后就觉得这个律师很专业。聘请这种律师是存在风险的,法庭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法官,不是给被告人和旁听观众所做的表演,形式上的慷慨激昂弥补不了内容上的空洞。对于这种表演派律师(“死磕”可能是表演的一种形式)法官是极其反感的,因为他可能没有帮助法官注意到自身忽略的细节,深化对于案件的认识,对于法庭审理缺乏实质性帮助,最后的判决结果往往也是不理想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实践中会存在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四年的案件,经过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口若悬河的辩护,法院最终判了八年的情况。所以,如果各位看到一些律师在法庭上嘴皮子耍得很溜,未必说明他的专业性就很强,说的多不等于说的好,不要被表象所蛊惑。
二、炫耀判决结果的律师未必是好律师
如果说法庭辩护的过程可能存在虚张声势的风险,那么通过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能够判断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呢?比如说有的律师在进行宣传的时候经常会列出自己的无罪判决、从轻判决、减轻判决的案例。对于这种律师我们也不可以盲目相信,一个案件的处理是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共同参与的,公安负责查明收集证据,如果公安认为本案的事实可能不够犯罪,那么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典型的是最近发生的龙哥案。检察院除了控诉职能之外,还应当遵守客观义务,即要注意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如果检察官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法院的审判阶段,法官负责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即使辩护律师在辩护不利的情况下,法官认为该案不应当认为被告人有罪,也可能顶住各种压力,作出无罪判决(无罪判决的案件需要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上报政法委审批,每年只有少数的无罪判决的指标,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实践中无罪判决很少见)。简而言之,被告人获得有利的处理结果,未必是辩护律师的辩护起到了作用,而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层层审查判断之后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问题,从而对被告人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罚。所以,辩护律师用以推销自己的无罪案例、从轻案例、减轻案例可能是“窃取”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自己的贡献可能是微乎其微的,这种案例的获得具有偶然性,对于这次当事人委托的案件辩护律师可能就没有办法“躺赢”。
三、标榜社会关系的律师基本上不是好律师
不可否认,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审判中确实会受到一些案外因素的影响,有些“潜规则”或者“人情关系”可能在一些地方比法律管用(一二线城市的司法透明度基本上要高于三四线城市,经济越是发达的城市,司法环境越好,或许,司法环境的好坏也会对经济发展的状况产生反向影响,司法透明度高的城市,居民、企业更有安全感,更容易吸引投资,这个还有待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但是,如果你在向一个律师咨询的过程中,这个律师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而是一直强调自己的社会关系如何活络,那么作为委托人一定要极其慎重。首先,辩护律师所强调的社会关系可能并非真实存在,纯粹是利用被告人家属的焦虑心理骗取律师费,一旦案件确定委托之后,还是按照正常程序处理,根本没有利用辩护律师允诺的“人情关系”。其次,即时辩护律师存在这种“人情关系”,也难以介入案件,如果辩护律师所称的“人情关系”来自与于处理案件检察官、法官非常熟络,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的规定,应当更换本案的检察官或者法官。如果辩护律师所称的“人情关系”来自于案件直接处理人员以外的人员,根据现在的检察院组织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如果有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办案人员“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倒逼减少人“人情案”的出现。最后,即时这种”人情关系“影响到案件,所起到的实际效果也有一定限度,法官只能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有所松动,因为一旦案件的定性或量刑有较大偏差,法官将会面临问责的风险。简而言之,谁都不会拿自己的政治前途开玩笑,更不会冒着牢狱之灾的风险给一个小小律师的面子。如果一个律师只标榜关系,那么他可能疏于法律规则的运用,辩护水平不禁令人担忧,当事人家属断不可迷信关系,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一个专业、负责的律师起到的作用远比这种勾兑派律师来的靠谱。
四、通过裁判文书判断辩护律师的专业性
判断一个律师专业水平比较直观的一个办法是从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这个律师的判决书(http://wenshu.court.gov.cn)。目前裁判文书网上只公开了部分裁判文书,如果能够检索到该律师10份以上的裁判文书,可以说明这个律师的办案经历应该是比较丰富的,当然,这里面也存在因为没有公开某个律师裁判文书的情况而没有办法判断某些优秀律师的水平,对于已经有委托意向但尚未决定的律师,委托人可以向其索要他之前处理过案件的裁判文书。在获得辩护律师的裁判文书之后,应当重点关注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的内容以及法院的最终采纳情况。辩护律师所提的辩护意见是最能集中反映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的,首先,辩护意见是辩护律师庭前准备工作的结果,辩护律师只有对于案卷材料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与当事人充分进行会见沟通,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之上,才能够提出一个有助于法官全面认定案件的细节。其次,辩护意见集中反应了辩护律师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实务操作的经验,只有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范,既明确规定的具体含义,也了解争议地带,才能准确锁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只有充分了解法律的现实运行样态,才能准确把握辩护意见的尺度,不好高骛远,不胡搅蛮缠,法官才能易于接受辩护意见。最后,辩护意见集中反应了辩护律师的文书驾驭能力,在辩护律师具备的基本技能中,“文笔”优于“口才”,因为在与公检法沟通的过程中,没有太多的当面表达的机会,往往都是通过文书材料进行沟通。辩护意见需要辩护律师准确、恰当的运用文字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对于事实和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用以支撑自己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如果一个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门外汉提出的意见相同,比如“初犯”、“偶犯”、“未成年”,这种辩护意见也会被法官采纳,但是也无法反应出辩护律师的水平。如果一个律师的提出的辩护意见视角独特,论证充分,有理有据,最终被法官采纳,由此对于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产生有利于被告人的影响,那么我们可以判断这个律师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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