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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型公司律师找哪个,南京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咨询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0 11:30:46

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相对于其他罪行,更容易被大众理解,也似乎更加常见。在实际生活中,通常涉及故意伤害的并非是单纯故意加害他人造成机体损伤的行为,而是各种生活矛盾冲突引发的次生问题,另一种则是错误理解正当防卫,导致的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


最近,南京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徐义明律师经常收到类似咨询,今天就来详细说一下正当防卫与特别防卫的区别是什么?



南京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咨询之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南京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咨询之特别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南京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徐义明律师,办理过众多刑事案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是当事人对他的一致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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