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一则:
秦女士的丈夫万先生2001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秦女士无奈起诉离婚,法院2003年判决离婚。不曾想,十几年过去了,秦女士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告汪女士要求她偿还债务14.9万元。
原来,原告汪女士在2003至2014年期间,先后借给秦女士的前夫万先生25万元,万先生出具借条承认借款,但是万先生一直没有偿还。汪女士突然想到借款中的14.9万元是在万先生与妻子秦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于是起诉要求秦女士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院此前的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万先生于2001年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而借款发生在2003年,此时秦女士与万先生虽有夫妻之名,却并未共同生活。因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此借款明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法院依法对汪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通常会以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系为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由主张夫妻另一方承担责任。此时,关于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理解显得尤其重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在审判实际中,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夫妻家庭背景(职业、夫妻收入、消费习惯、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债务金额等情形,认定债务是否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本案中由于借款行为发生时,万先生已经离家出走多年,显然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换一种场景,如果借款金额不高,且没有之前的离婚判决认定丈夫离家出走的事实,那么秦女士被判决偿还债务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法院在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案情不同,判决结果各异。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僵尸”型婚姻,一方离家出走多年、夫妻长期分居、婚外情等,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有些夫妻因为离婚成本高、对孩子有不利影响、离婚谈判不成、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迟迟不办理离婚,拖延几年甚至十几二十年的情况并不少见。
拖延多年不办理离婚,除了有重婚的法律风险外,还有一方欠下的债务由另一方承担等法律风险。
作者: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李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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