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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厦门工伤赔偿律师,石晶晶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0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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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林洪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林洪伟律师2008年毕业后工作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底来厦在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执业5年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各种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深受客户及业界的认可;同时也参与诸多公益法律服务,曾获评“2017年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筹备和服务保障工作”省级先进个人。

担任的部份法律顾问经历:

2017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厦门市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资)、翔鹭文化产业(厦门)有限公司(台资)、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太古飞机起落架有限公司、厦门海俐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台资)、厦门开异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根深置业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心血管病医院、龙岩市妇幼保健院、闽南理工学院、厦门华天涉外学院等。

擅长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海关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工程)

成功案例:

1、重大诉讼案件:代表业主方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芳烃”)应诉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电力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反诉合计近8亿,双方经过长达七年的持久诉讼审理过程后,壹审判决中南电力设计院败诉,其6亿的诉讼请求不仅没有得到支持,反而判决其需返还腾龙芳烃逾6000万元。

2、重大非诉讼案件:1)担任市重点工程“闽南古镇”项目的全程法律顾问,为该项目的土建、施工、采购、安装以及后续的商业运营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2)担任2017年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的全程法律顾问,会后作为厦门市仅有的一名律师受福建省委、省政府表彰为会晤筹备和服务保障工作“先进个人”。

——林洪伟律师

案例1:

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遗嘱是否还有效?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方式,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遗嘱人未明确表示撤销、变更遗嘱,但其生前行为与遗嘱所述相抵触时,继承人是否还可依照遗嘱内容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李某和潘某结婚后,育有一子李A和一女李B,1998年李某因病去世,潘某独自一人将两个子女抚养长大。2014年,潘某因病住院治疗时,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潘某去世后,家中房屋归李A所有,存款若干归李B所有。后李A因买房向母亲借款50万元支付首付款。潘某称:你是我儿子,我挣钱就是给你花的,这钱你拿去不用还。2015年潘某去世,料理完潘某的丧事后,李B要求李A返还50万元,李A称这50万元是母亲给自己的,不应当归还,双方协商不成,后李B将李A诉至法院。

律师将为我们解析本案: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立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相抵触,遗嘱是否还有效?还有,我们也知道遗嘱是用来处理身后财产的,为什么法律会这么规定呢?

案例2:

有网友问:我的一个亲戚在工厂里做工,由于工厂没有安装电焊的排污装置,导致电焊的有毒气体弥漫在空气中,在这种恶劣的工作环境下工作,我的亲戚就得了慢性支气管炎,医生建议他不要在这样的环境工作,但是他已经染上了这个病,是不是应该向工厂索赔?那又该如何索赔?

问题1:什么是职业病呢?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才能称作职业病。

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问题2:劳动者得了职业病怎么办呢?

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相应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案例3:拼车出行,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刘小姐每天都会搭乘小区宋先生的车,每月拿300元的油钱,确实非常方便。但是前段时间发生了一件事,让刘小姐突然觉得拼车的风险也不小。有一天下班回家,宋先生为了躲避前方急停的车,踩了一脚急刹车,刘小姐的脸部被轻微擦伤。这次小事故后,刘小姐一直在想,一旦遇到严重事故,作为拼车人,自己应该向谁寻求赔偿呢?

问题1:其实,事故赔偿是拼车人和车主共同关心的话题。日常上下班还好一些,因为多在城市道路行驶,车速较慢,车内人员受伤的几率很小。如果是节假日短途出行拼车,风险要高很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请律师为我们分析下拼车的风险?

问题2:那拼车人怎么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权益呢?律师也将为我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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