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 金华日报
平日是房东想方设法催缴房租,近日来义乌市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的当事人张某,遇上的房东却是相反,房屋租赁还在合同期,房东却千方百计躲避,故意不收租。最后,张某在公证员的帮助下,解决了难题。
房东故意不收租
租客担心“被违约”
当事人张某拿着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到公证处求助,经公证员询问得知,张某在义乌租了一间店面做建材生意,租期自2015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房租每年5万元,一年付一次,近两年生意做得可以说是风生水起,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可是今年年初,到了要交房租的时候,房东刘先生的电话怎么也打不通了,去家里找了几次,也找不到人。没几天,张某收到一条短信,被告知今年开始,房子不租给他了。之后房东彻底和张某玩起了“躲猫猫”。张某揣着5万元房租,无处支付。
张某起初也不当一回事,有一天和朋友无意中说起此事,朋友提醒说:“你到期未将租金交至房东,小心‘被违约’,到时候房东可以恶人先告状,说你没有按时交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收回店面不续租给你”。张某这才着急起来,四处寻求解决办法,经街道司法所的介绍,特到公证处来找找办法。
提存公证巧解难题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诉张某,可以办理一份提存公证,用来清偿租金,即将5万元房租提存到公证专用账户,由公证处登报公示,通知房东刘先生来领取,张某就视为履行了缴纳租金的义务。公证提存是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承租人在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拒收租金的情况下申请提存,可以轻松的将矛盾化解,约束出租人履行合同。
公证员按程序为张某办理了提存公证,在报纸上刊登房东刘先生领取租金的通知,张某轻松地走出了公证处。
几天后,刘先生来到公证处,一开始怎么也不愿意将租金领走,公证员耐心为他做出解释:根据法律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的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即:自张某将房租提存到公证处之日起,张某缴纳租金的义务已视为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的情况。
最后,刘先生领取了5万元租金。张某通过提存公证避免了自己“被违约”,继续承租了店面。
提存公证区分清偿和担保两类
公证员说,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公证员评析: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出租方故意不接受房租的行为,属于“受领延迟”,从理论上讲,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而且能够受领但却予以拒绝的行为,这是一种违约行为。然而,在诉讼实践当中,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对出租方“受领延迟”的事实予以支持,但这样的证据很难提供,这就难免给恶意的出租方反咬一口的机会,以承租人故意不交纳租金为理由,解除租赁合同。
按照《合同法》和《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向公证机关提存,办理提存公证,这样就起到了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果。在诉讼当中,提存公证也起到了强有力的证据效力。因此,债务人应当用公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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