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5年7月14日,犯罪嫌疑人M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经D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M某的家属为其能重获自由,委托我所洪强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帮助。
洪强律师介入该案后,积极与D区人民检察院沟通,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提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检察院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Y某对D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开庭审理过程中洪强律师就证据、常理、情理等方面发表了代理意见,自诉人听取了代理人洪强律师的意见后当庭表示撤诉并与被告人M某和解,双方矛盾彻底解决,律师起到了息争止诉的作用。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犯罪嫌疑人M某在其朋友(即本案被害人)Y某所开设赌场赌博,输光所带钱财后,被害人Y某主动提出找人为其提供借款,犯罪嫌疑人M某在被害人Y某的介绍下,向被害人Y某之妻妹借款两次,共计人民币40万元。犯罪嫌疑人M某所借款项皆用于在被害人Y某赌场赌博并输光。输光后,被害人Y某多次向犯罪嫌疑人M某催债,该事为证人S某得知后,证人S某表示愿借款给犯罪嫌疑人M某偿还赌债,被害人Y某愿以其个人房产作为抵押。后三方签订协议,协议内容约定借款人为被害人Y某,犯罪嫌疑人M某作为保证人,贷款金额为50万元。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2014年1月,犯罪嫌疑人M某在被害人Y某家中,以能够为Y某低价购房为由骗取了Y某信任,先后诈骗其人民币共计82万元,后用于赌博活动。
附:不起诉决定书
➤➤➤介入案件
一、侦查阶段:洪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M某,听取了其供述和辩解后,洪强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M某不构成诈骗罪,对其做出的逮捕之决定系错误的。其后,洪强律师向D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与D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向D区公安分局递交了《犯罪嫌疑人M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案件承办人进行了多次的沟通。最终D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洪强律师的意见,向D区公安分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之建议。犯罪嫌疑人M某在被逮捕的情况下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M某重获自由。
二、审查起诉阶段:洪强律师通过查阅卷宗,对本案言词证据进行梳理后发现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存在多处不能解释的矛盾和疑点;同一证人所作多次证言存在多处不能解释的矛盾和疑点;各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被害人的陈述之间存在多处不能解释的矛盾和疑点。综合审查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M某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亦不能证明被害人Y某系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洪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M某多次沟通协商,最终确认无罪辩护方案。辩护人撰写了《犯罪嫌疑人M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并将证言、被害人陈述中的疑点(涉案资金交付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数额、交付理由等)进行的横向比较制作了《言词证据矛盾对比表》一并提交给案件承办检察官,并详细的向案件承办检察官解释了两份材料的内容。D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嫌疑人M某做出不起诉决定。D区公安分局对此决定申请复议,D区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
三、刑事自诉阶段:自诉人Y某因不服D区人民检察院所作之决定,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D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代理人结合原、被告之间多年的好友关系,结合庭审情况。不仅针对证据和法律发表了无罪的代理意见,还就常理、情理等方面阐明被告人M某年事已高,不愿继续追求虚无缥缈的名利,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有之,被告人M某始终承认债务的存在,也从未有过不想偿还债务的想法。然而“借贷”与“诈骗”有本质区别,不应运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听取了代理人的意见后,自诉人Y某当庭表示被告人M某没有诈骗其财物,二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并申请撤诉。审判长提醒自诉人Y某的陈述可能导致其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罪,自诉人Y某仍旧坚持撤诉,即使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撤诉,并对被告人M某被诬告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表示歉意。二位好友握手言和。
➤➤➤辩护要点
一、认定犯罪嫌疑人M某实施虚构了买房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在案的客观证据《民间抵押借款合同》与《欠条》仅能证明被害人Y某与证人S某签订了标的额为50万元借款合同的事实,合同上约定犯罪嫌疑人M某为担保人;其次,在案的言词证据中被害人Y某所做笔录内容与社会一般理性人认知不符,并且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M某实施了虚构买房事实行为的证人笔录均存在前后矛盾之处,真实性存疑。再次,主客观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书证显示《民间抵押借款合同》、《欠条》的签订时间为2014年1月27日,而言词证据均称签订合同时间为2014年1月28日。
二、认定被害人系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害人陈述中关于购房款的关键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其次,证人证言对借钱的数额,借钱的次数和给钱的数额均不能做出前后稳定一致的陈述。
三、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M某向被害人Y某借款50万的合理怀疑。《民间抵押借贷合同》、《欠条》能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M某与被害人Y某、证人S某等人经济往来过程中是订立了合同并出具欠条等金钱往来凭证的,而被害人Y某将82万元的大额款项交于犯罪嫌疑人M某却不出具相关凭证,显然与常理不符。
➤➤➤案后小结
一、当事人被批捕后不应放弃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
在司法实践当中,有诸多观点认为当事人被批捕后没有必要再为当事人做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不可能“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其实不然,司法受不同承办人办案经验、对法律的掌握、工作态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案件事实更随着证据收集过程逐渐产生变化。辩护人介入案件后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做出具体判断。凡是有变更强制措施可能性的均应为当事人争取,不要放弃任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机会。
二、辩护过程中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撰写相关材料,不拘泥于《法律意见书》。
律师在辩护过程当中对材料的撰写应当不拘一格,思维导图、表格、文档、演示文档等均可以作为材料向司法机关提交,其目的在于帮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捋清思路,阐明辩护人的观点。可视化材料的提交一目了然可更好的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庭审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时的“情理”辩护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庭审辩护风格各异,并无高低优劣之分,能够阐明观点,让法官采纳、让当事人信服的意见就是好的意见。以理服人不以气势压人,很多观点认为辩护人、代理人应当仅针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情理言论之表达毫无意义。笔者认为,辩护也好,代理也罢方式应当“圆润”,应当结合庭审情况,结合案件背景,适时、适当发表意见,不应当一成不变。适时、适当的意见所起到的作用往往能够出乎意料。本案原、被告双方息争止诉、和好如初就是最好的证明。
作者:洪强、王浩然
排版:行通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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