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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对方不赔医药费找律师,劝架受伤,打架双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9 18:07:00

曾经有那么一句话,“打架成本高,打赢坐牢,打输住院!”现在还可以增加一句话,“不管你打赢打输,都可能赔钱,甚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劝架受伤,打架双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魏某超的父亲魏某贵经营了一个茶馆。

2018年12月30日,张某军酒后到魏某贵经营的茶馆里看其父亲张某明、石某民等四人打六红牌,由于张某军说其父亲张某明打牌打得撇,其父亲等四人便未再继续打六红牌,石某民也走到茶馆外面。

随后,张某军想在茶馆打麻将,但茶馆老板魏某贵因张某军饮了酒不让张某军打麻将,魏某贵、其子魏某超和张某军因此发生纠纷,三人在茶馆外面的坝子里面发生了抓扯。后,张某军返回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回到茶馆,并说要去打魏某超。石某民在张某军背后把张某军抱住,阻止张某军去打魏某超,张某军便扭腰往后一甩,致使自己与石某民一起往后摔倒在地,石某民后脑勺着地,张某军上半身倒在石某民身上,张某军摔倒后立马起身持刀意图继续去打被告魏某超,但被魏某建阻止,所持菜刀也被魏某建抢下。

接着,案外人魏某春报警,派出所进行了出警。石某民倒地受伤后,被魏某超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石某民颅脑损伤伤残程度为十级。石某民受伤后,张某军支付了12000元,魏某超支付了3000元。2019年2月,石某民被隆昌市人民政府授予“隆昌市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庭审中,石某民的损失,法院确认医疗费(含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08145.08元,扣除张某军已支付的12000元、魏某超已支付的3000元,石某民未得到赔偿的损失为93145.08元。

就相关补偿问题未达成统一意见,石某民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判决:一、张某军赔偿石某民108145.08元的80%,即86516.06元,扣除已赔偿的12000元,还应赔偿74516.06元;二、魏某超赔偿石某民上述损失的20%,即21629.02元,扣除已赔偿的3000元,还应赔偿18629.02元。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原《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原《民法总则》已废止,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张某军饮酒后在魏某超父亲经营的茶馆因打麻将之事与魏某超、魏某超父亲发生纠纷,三人未冷静处理,互相发生抓扯,张某军持刀追打魏某超时,石某民为阻止张某军持刀伤到魏某超,从张某军背后抱住张某军而被张某军甩到在地,张某军的行为直接致使石某民脑部受伤致残,石某民对自身伤情无过错,其行为系见义勇为,魏某超虽未直接致伤石某民,但其既在本案起因上有过错,又系石某民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根据本案纠纷的起因、损害结果、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受益情况等情形,法院认为张某军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即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魏某超应承担本案次要责任,即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小编说法】

这里,仅仅是致人伤残。万一哪天运气不佳,用力一甩或刀棒不认人致人死亡,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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