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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找合同违约案律师,民法典535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9 17:22:49

从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来看,基本都是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一般来说,也认为只有非违约方才可以解除合同,但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中对此有突破性规定,在《民法典》中对此没有规定,但考虑到九民会议纪要对于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意义,因此我们在合同的法定解除这个条款中,增加一篇,介绍有关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

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本条规定了违约方可以通过起诉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属于“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的突破,我们认为,在实践中,违约方适用本条款解除合同仍需慎重,对于违约方,优先仍可考虑风险最低的协商一致解除,其次可以考虑适用本法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直接适用本条主张解除应作为最后的选择。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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