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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找律师,非婚同居的处理方式及中外比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9 16:51:35

谈非婚同居关系编者语:近年来,我国的结婚率续持下降,尤其是2018年,达到了历年最低水平,而与之相对的却是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以及越来越普遍的非婚同居现象。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多,因同居而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诸如同居期间生育子女、所得财产的归属等问题。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非婚同居关系又不予以保护,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下非婚同居关系。

案例简介

林某与李某于2008年相识,相识后不久,二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出于感情及经济原因的考虑,二人决定同居。在同居过程中,由林某出资,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二人共同居住,并签署了一份房屋实际出资人确认书,内容为购买房屋的全部款项及相关费用均由林某全部出资,如林某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李某承诺随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有李某的签字。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林某要求李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某拒不配合,称房屋是自己购买的,是其个人财产。遂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在庭审中,林某向法院出具了房屋实际出资人确认书、购房手续及相关的银行付款凭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认可其在确认书中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据此,其在签名时应当知晓确认书的内容,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能庭审中,林某向法院出具了房屋实际出资人确认书、购房手续及相关的银行付款凭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认可其在确认书中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据此,其在签名时应当知晓确认书的内容,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能够认定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由林某支付,而且房屋实际出资人确认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法院判决李某配合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我国关于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我国与国外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对比

纵观我国对于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于非婚同居关系持否定、不支持的态度,法律不予以保护。但是对于同居关系下所生的子女,法律是给予同婚生子女一样的保护。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的按一般共有财产来处理。

而与我国相比,欧美等许多西方国家对于非婚同居关系是持肯定态度的,因此,非婚同居关系也受法律的保护,如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就拿澳大利亚这个国家来说,同居关系可以注册,与婚姻关系一样受法律的保护,前提是证明同居关系的存在。在同居达到一定的年限之后,一般是两年以上,婚姻法就能介入调整,法院就可以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了拿澳大利亚这个国家来说,同居关系可以注册,与婚姻关系一样受法律的保护,前提是证明同居关系的存在。在同居达到一定的年限之后,一般是两年以上,婚姻法就能介入调整,法院就可以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了,但也有特殊情形,不到两年,法院也可处理,比如双方有了孩子,再比如一方对于财产有重大贡献以及注册了同居关系。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也与婚姻关系一样,只要因感情不和分居一段时间,比如几个月,即可解除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与婚姻关系中的法律保护也是一样的。

再比如说美国,总所周知,美国的法律特别多,而且各个州的法律都不尽相同,关于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就各不相同,多数州都不同程度的保护同居者的权利,只有极个别的州对同居持否认态度。而关于承认同居的州的法律制度,有的州是以合同来调整同居关系,有的州是以同居者身份来调整同居关系,如配偶、家庭伴侣的身份等,双方可以进行登记,类似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进行分割虽然各州略有不同,但都是对同居者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对于我国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建议

考虑到时下我国非婚同居现象的普遍性,以及因同居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我国也应该考虑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实际上,就现下社会而言,非婚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已经十分类似,基本上只是差了一纸结婚证书而已。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我们也可以像保护婚姻关系一样,也将非婚同居关系以法律的形式保护起来。在非婚同居的立法上,与婚姻相比,可以更自由宽松一些,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法律主要规制因非婚同居而产生的后果,维持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而对于非婚同居现象本身不进行评价,既不鼓励也不惩罚。

具体来说:在非婚同居关系层面,我国的立法可以肯定非婚同居这一生活方式的存在,同居双方彼此是一种同居伴侣或家庭伴侣的关系,对于关系的形成和解除,实行登记制度,可由现在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便于规范管理。但是在关系的解除上,标准可以放宽,如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几个月以上,便可解除关系。双方可合意解除同居关系,合意不成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

在子女抚养方面,我国的婚姻法已经作出了规定,即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若同居关系解除,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参照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标准办理即可。在财产制度方面,双方可实行约定财产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此外,双方如果实行的是财产分别制,那么对于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照顾,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同居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

非婚同居的处理方式及中外比较

综上,随着我国社会非婚同居现象的普遍增多,以及随之而来引发的各种社会及法律问题,我国也应考虑将非婚同居这一关系纳入法律范围内进行规制,这样不仅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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