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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找律师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找律师写可以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9 12:39:57

父亲身故后,在佛山留下两处一共600平方米的自建房,欧先生8年后才去处理其产权问题。他这才惊讶地发现,彼时仅有4名法定继承人的房产,现在竟变成19人有继承权。

为何会出现如此之多的继承人?

他们与欧先生父亲是什么关系?

这两幢房屋产权问题能否解决?

父亲身故留下两幢自建房,8年后竟出现19名“所有人”!这些情况务必立遗嘱……

资料图。

父亲去世8年

房屋遗产权属仍未解决

早在2013年,欧先生父亲去世,留下了分别占地200多平方米和300多平方米的两处农村自建房。由于是夫妻共同财产,该两处自建房1/2的产权为欧先生父亲身故后留下的遗产。

因为欧先生父亲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关系,欧先生本人,欧先生的妈妈、妹妹以及当时尚健在的欧先生的奶奶郭女士均享有继承权。不过,郭女士晚年神志不清,无法作出继承或者放弃继承权的的意思表示,房屋的继承问题便一直没有处理。

去年9月,郭女士去世。欧先生不久后向相关法律人士咨询,这才发现问题更复杂了。原来,郭女士与亡夫生前一共生下了六名子女,其中两人健在,享有郭女士遗产的继承权;除了欧先生父亲外还有三人身故,这三人一共有八名子女,均享有代位继承权。

尽管上述10人所占的份额已经不多,但也是房屋的所有人之一,他们必须都签下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并作公证后,欧先生才能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公证处受理调查

最终确认19人有继承权

无奈之下,欧先生于去年10月来到华南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吴绮琪接手该案件后,随即对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欧先生的街坊邻里以及相关当事人,以进一步确认事实无误。

父亲身故留下两幢自建房,8年后竟出现19名“所有人”!这些情况务必立遗嘱……

“我们在询问欧先生的堂兄妹时,他们一直称欧先生父亲为‘二伯’,但根据欧先生所述,欧先生的父亲年纪是六兄妹中最大的。”吴绮琪说,他们这才发现,原来欧先生的爷爷在与郭女士结婚前,还有过一段婚史,并生下了一名女儿,即欧先生他们的“大姑”。

吴绮琪表示,欧先生的大姑一直和郭女士生活,甚至会直接称呼郭女士为“妈妈”。“虽然她们彼此间没有血缘关系,但欧先生的大姑与郭女士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作为继女她也同样拥有郭女士遗产的继承权。”由于欧先生的大姑已身故,她健在三名子女以及已故儿子的三名子女,一共6人又享有对欧先生大姑遗产的继承权。

欧先生顺利将房产过户

但有人欢喜有人愁

经过如此一一番“闹腾”,连欧先生、欧先生的妈妈和妹妹在内,对两处自建房的继承人已经增加至19人。

由于欧先生的妈妈和妹妹早前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欧先生还需要逐一对其余16人进行思想工作,劝说他们放弃继承权。幸运的是,16名亲属都对放弃该继承权表示理解。

在这过程中,由于欧先生大姑的一名子女身在中国香港,只能委托当地律师办理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将公证书副本寄回华南公证处。今年1月底,在收到该公证书后,其他17人在公证员见证下统一签下《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至此,欧先生顺利拿到了两处自建房的全部继承权,并于近日成功对房产进行过户。

吴绮琪表示,相比起其他人,欧先生的遭遇还算比较幸运的。在她办理的另一起继承权公证中,72岁的老人身故后,儿子何先生前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吴绮琪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何先生隐瞒了他100多岁的奶奶晚于其父亲去世的事实。何先生奶奶去世后,她的子女有的夭折,有的失踪,有的身故,涉及到的继承权关系错综复杂,公证处只能拒绝受理该案。

公证处:法定继承案占九成

建议生前应订立遗嘱

据介绍,由于之前立遗嘱的法律意识未普及,因此华南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案件90%以上是法定继承案,办理遗嘱继承案比较少。

部分法定继承案,继承人数较多(该处办理过的案件中最多有30个继承人)且年代久远的案件,当事人耗费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咨询以及跑材料,做通其他继承人的思想工作,从而心力交瘁。甚至由于年代久远、登记不清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法获得充分的证据材料即使公证处主动调查也无法获得相应证据,最终公证处也无法为其办理公证。

为了防止身故后可能出现的争端以及子女不必要时间、精力耗费,公证员建议市民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进行财产传承,有效保证日后财产流转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

根据法律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在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按遗嘱来执行,而不按法定继承。所以市民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子女,就完全避免意外情况。需要提醒的是,子女按法定继承得来的财产,将成为子女与其各自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而父母立遗嘱,指定遗产归子女一方所有,不作为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子女通过遗嘱继承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

以下六种情况

订立遗嘱非常有必要

1、父母健在,希望财富向子女传承;

2、遗产分配不均等:

3、指定遗产给子女一方所有,不想变成子女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

4、为智障子女、未成年子女设定监护人;

5、为他人(如再婚配偶等)设定居住权;

6、以遗嘱的形式设立财产信托。

转自:广佛头条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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