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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附近一审律师哪里找,东莞附近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9 11:03:47


擅法为专长,律已为榜样


”律“是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这里的律特指律师,”仁心“指仁爱之心,能同情、爱护和帮助人,按照《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谓之法律人的初心,很多人一听律师第一反应是很挣钱,事实上律师只是一个职业,大部份的资源掌握在20%的律师手里,其他律师的收入也不过是一份工资而已。第二反应是律师很黑,两头通吃,吃了原告吃被告,听到这样评价的时候,其实很心疼,律师只是一个职业而已,却一直因群体中出现个别不良职业操守的行为而被社会大众产生了一些误解。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是合作的基础,无论是单位的法律顾问、诉讼案件或是非诉事宜,客户基于对律师专业的信任办理委托,就要相信律师的专业,积极配合律师,听从律师的建议,如果信任崩塌,大家相处起来都会好累,无法更好的解决问题,相信大部份的律师都是勤勉尽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但也不排除出现律师误判的情形出现,如果出现了一些违背社会一般认识的事项,也要积极与承办律师进行沟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的桥梁是有效的沟通,曾经接待过从深圳过东莞来找律师咨询的当事人,深圳有1000多家律师事务所,有执业律师近2万人,在深圳找律师不是更方便吗?我存在着这样的疑问,言语间,当事人觉得被一审的律师坑了,理由是,一审的律师告诉他,这个案子可以赢,但结果却输了,第二,判决书上面的日期写的是15号,但是律师发判决书给他的时候是20几号了,肯定是律师心虚,不敢发给他,其实这就是典型的出现了信任危机的问题,当事人在接触律师的时候经常会问,xx律师,我这个案子能不能打赢?或者能不能保证打赢?如果律师没有正面回答问题,当事人会觉得这个律师的水平不行,或者没有信心,所以这就比较考验一个律师的情商了,客观来讲,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者陈述的事实都是对自已有利的,法庭上案件审理,亦需要原被告双方到庭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根据争议焦点相互辩论等(缺席审判除外)最后才能出判决。仅评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怎么能去承诺结果呢?这也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如前所述,律师的行为的确是违反了执业规范的要求,关于当事人提到的判决书,律师是心虚,不发给他,我想这其中可能存在误解,法官拟定完判决书内容之后会送去印制,再统一送达,这自然存在时间差,相差几天、十几天都是很常见的问题,但是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因为是按收到判决书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的,所以,从本质上来讲,当事人是基于对承办律师虚假承诺而衍生的不信任感,而这不信任感的产生来自于双方不良的沟通所造成的。

律师不是太阳,却一样播撒着法律的阳光,律师不是天使,却一样修复着心灵的创伤,在普通的岗位上饱揽着人生的幸与不幸,在职业中生活,在生活中职业,愿律师能执业活动中与当事人能更充分的进行有效沟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已任,勤勉尽责,擅法为专长,律已为榜样,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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