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关系好的同事合伙买房投资、一起付首付、还月供,还签订了《合伙购房协议书》。联名买房,看似做足了准备,却在房屋增值后出现了分歧,对簿公堂。几天前,发哥发布了《7年前在攀成钢借名买房,现在想确认产权?法院这样判!》引发许多网友的关注讨论。
今天,我们就来展开说说“借名买房”那些事儿。
近年来,因为限购、贷款等因素限制,找个朋友“借名买房”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样的操作方式通常是用来规避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特定购房优惠、隐藏真实财产、减免税收、获取贷款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
与此同时,他还指出,“借名买房”产生的合同纠纷也较为普遍,不过只要在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依然有效,借名人也会享有房屋权益。
说一千道一万,“借名买房”究竟可不可取?需注意哪些风险事项?如果已经“借名买房”,又该如何保障自己权益?趁此机会,我们搜集了大量“借名买房”判例、权威法律人士现身说法,以求能给有此想法的购房者一个普及知识点的机会。
案件回顾
房屋增值后,一方却不认账
先来回顾一下,此前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借名买房”案件(案件详情请戳:《7年前在攀成钢借名买房,现在想确认产权?法院这样判!》)。
2015年底,身为同事关系的温某、冯某经过商议后决定——以冯某名字、按揭贷款的方式,二人各自出资50%,各自享有50%的产权方式购买下锦江区的“乐天圣苑”小区一套面积为81.37平米的房屋。
但2021年房价上升,温某提出将房产的增值部分予以确认,冯某却予以拒绝。为维护权益,温某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所拥有的该套房产50%的所有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虽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但温某名下有多套房屋,不符合现行的购房限购政策,仍无法完成物权变动登记,且目前房屋存在抵押登记,未经银行同意,也不得随意转让。因此,温某要求确认其享有50%的所有权,缺乏事实基础,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锦江法院判决驳回了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表示,若温某认为他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可另案向冯某主张权利。
锦江区人民法院
对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告诉记者,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借名买房不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温某、冯某案件性质上应属合同纠纷,案由定为合同纠纷较适宜。
因此,温某应直接以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请求确权,相反法院在查明借名买房事实基础上,为协调现行购房政策及维护物权公示原则,则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市场典型判例
只要能提供完整证据,可确认房屋产权人
在全国,出现各类“借名买房”而打官司的案例不胜枚举。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这类判例各自情况均大有不同,有“不具备购房资格”、“合同纠纷”等,而其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市场常见的典型判例——赵式两兄弟之间的“借名买房”案件【 (2016)津民申1745号】。
案件的来龙去脉是:原告赵建国与被告赵建章为兄弟关系,被告赵媛系被告赵建章之女。2006年3月,原告购买天津市河东区彩丽园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赵建章、赵媛名下。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按期归还贷款,2013年,原告希望将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而被告赵媛借故拖延,被告赵建章未出面配合。因此赵建国将自己的兄弟和侄女告上法庭。
由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但首付款、按揭贷款、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均由被申请人赵建国支付,现正是赵建国向法院申请确认自己为真正的房屋产权人的身份,以及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事实的问题。
经天津市高院审查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据已查明事实,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中“赵建国、赵媛”的签名系被申请人赵建国亲笔书写,涉诉房屋的首付款、按揭贷款、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均由被申请人赵建国支付,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维修基金收据、还贷手续、原始房屋产权证等均由被申请人赵建国持有,且房屋交付后由被申请人赵建国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
综合上述因素,最终法院判定,被申请人赵建国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以上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无不当。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该案例正是“借名买房”情形中比较常见的,只要真正购买人所举出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系真实购房人的,也应当确认其系真正的房屋产权人。
律师现身说法
“借名买房”切莫轻易采用!
从众多“借名买房”判例来看,因此产生的纠纷事件非常多且繁杂。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还告诉记者,“借名买房”的其他风险及不可控因素很多——
1 | 名义产权人反悔,在出资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的情况下,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买房款很困难; |
2 | 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
3 | 房屋实际购买人意外死亡,导致实际继承人无法继承房产等风险。 |
最后想提醒广大购房者,“借名买房”容易滋生较多不可控因素,切莫轻易采取!
(文中判例,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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