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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看卷宗一般费用多少啊,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20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8 19:14:09

本文作者:孔祥君、谢倩羽 文章来源: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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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各阶段实务指引,建议收藏

在刑事诉讼领域,律师诉讼业务主要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控告,虽然近些年兴起了刑事合规,但是尚未形成业务规模。刑事辩护是指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之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法律帮助活动;刑事控告则是指律师在接受被害人委托或者被指定担任诉讼代理人之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本文主要探讨刑事控告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注意事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当事人可以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控告,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控告。当事人自行控告却依旧选择委托律师代理,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立案难问题由来已久;证据收集能力匮乏;与公检法沟通没有技巧;不知道如何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等。

刑事控告作为一种专项法律服务工作,需要律师具有一定理论功底、较高专业素养、丰富实务经验以及良好沟通技巧。关于律师开展刑事代理的具体工作内容,本文分为三个阶段来介绍。


公安阶段

在公安侦查阶段,代理律师主要工作是帮助受害人梳理案件材料、收集证据素材、攥写法律文书,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提供充足案件线索,协助还原案件事实。

一、梳理案件材料

代理律师应结合案件情况帮助当事人理清案件材料,使得事件发展脉络清晰可见。这个工作非常关键,有很多当事人手中虽然有一些证据材料,但由于缺乏整理能力,在控告时只能提交杂乱无章的素材资料,这不仅给办案人员增加了工作量,还可能无法证明基本犯罪事实和其中因果关系,使得办案人员内心怀疑是否真实存在犯罪事实,对控告人的个人利益追求产生合理怀疑,从而丧失主动权,达不到控告目的。

二、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除了当事人手中已有的证据材料之外,一些证据材料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才可获取,比如自己开展初期调查取证、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取证、规范证据形式,这便体现出律师专业能力重要性。为了能使办案人员能够整体上把握案件情况,在证据材料排列顺序时最好将言词证据放在前面,客观证据列在后面,并对一些关键性的证据材料做重点标注,围绕重要客观证据予以特别说明。同时需注意,所有证据材料提交给司法机关,原则上都应是复印件,原件由当事人先行留存。

三、撰写法律文书

刑事控告书是控告人为了实现控告目的而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书面材料,该材料是公安机关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或立案的重要依据,一份好的刑事控告书能使办案人员清晰了解案件概况、证据情况、办理难度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工作量,有效减少办案人员工作量,有利于实现控告目标。

(一)注重事实重构

比起法律分析,刑事控告书应更加注重案件事实部分的陈述。在实务中,侦查人员更加关注控告文书材料中客观犯罪事实、证据可获得性,后续可选择的调查方向,而不希望看到过多法律适用层面评析讨论。控告书必须重视提供更多案件线索和证据方向,如果有财产损失,尽可能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财产去向线索。

(二)准确选择控告罪名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按照控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着手调查,如果受案后未发现足够证据支撑犯罪事实存在,便可能会终止侦查并作出不立案决定。例如控告人指认A罪,而实际上构成B罪的情形,公安机关首先按照A罪的方向进行调查,若查下来不构成A罪,便可能会终止侦查,作出不立案决定。因此,如果存在多节事实和多项罪名,具体选择哪个进行控告十分关键,代理律师要整体上把握案件情况,找到最佳切入口,推动案件顺利进入立案侦查流程。

(三)控告内容的选择

对于控告内容的选择也要有所把握,刑事控告书的篇幅有限,因此要把重心放在犯罪事实部分,特别是能够证明整个犯罪过程的客观证据和电子留痕,切忌在与案件情况关联不大的背景信息上浪费篇幅。


四、与公安机关沟通立案

(一)公安机关受理流程

当事人将《刑事控告书》提交给公安,公安机关对刑事控告会立即接受、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制作《受案回执》和《接受证据清单》,一份交给控告人、留存一份备查。

1.接报案(事)件后,受理案件的民警会结合下列内容对受案材料进行审查,在《受案登记表》中注明受案意见,报受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1)对作为刑事案件受理的,如现有证据材料已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在《受案登记表》的【受案意见】栏目,选择“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选项,报受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于此类案件,不再开展初查工作,应当在受理决定作出之后,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2)作为刑事案件受理的,如犯罪行为线索不明、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受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受案登记表》的【受案审批】栏目,填写“同意初查”。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在受理决定作出之后,立即开展初查工作。

(3)对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事实证据的,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案件受案或者刑事案件受理决定。

2.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受理期限的计算方式,自案件接报之日起,至案件受理审批通过为止。

(1)对执法办案综合信息系统接报的案(事)件,应当在开启接报录入界面后的24小时内流转并完成刑事、行政受理审批操作,或者作托底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受理期限不超过3日。

(2)对非执法办案综合信息系统接报的案件,受理期限自案件接报之时起,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的受理期限不超过3日。

(3)违法犯罪案件托底期限参照案件受理期限计算。

一般立案条件为:认为有犯罪事实;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公安管辖的。除此之外,这些情况也应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

立案审查期限的计算方式,从案件接报之日起,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之日为止。接报流转时间、受理审查时间和初查时间均计入立案审查期限。对于一般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60日(俗称一延和二延)。

(二)不予立案应对救济

实务中存在对于刑事控告根本不受理的情况。接案机关接到报案后会对相关报案的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而不受理是明显违法的,因此可以拨打12389向公安内部督查部门投诉或12388向纪委控告,或者拨打12345市长热线,办案单位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对于不立案的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申请行政复议。《刑事诉讼法》规定报案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立案的行政复议对象为立案单位的上级单位。同时,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有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权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立案监督案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具体办理。但需要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则应到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控告或举报。

还可以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对一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控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程序。



检察院阶段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后,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阅卷。阅卷是跟进案件调查情况的基本方式,可以充分了解案件调查概况、客观证据呈现情况、案件相关人的陈述或供述等等。代理律师作为被害人之代表,完成阅卷工作以后,应当及时提出自己意见,有效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工作,充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一、 阅卷

阅卷是指代理律师依法申请,经批准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材料。代理律师可以了解在案证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的各项情节、涉案财产处置等等情况。

(一)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法律赋予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法律权益。

(二)律师申请阅卷的流程

1.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律师以外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提供预约阅卷服务。除此之外,律师也可以通过检察院相对应值班电话、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查询。律师阅卷应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3.律师阅卷在专门接待室进行。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电子卷宗光盘等方式,案件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因办案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阅卷的,案件管理中心人员应当向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律师阅卷,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或者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根据系统提示注册登陆、上传相关材料后,在“辩护和代理网上预约”板块申请阅卷。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守在阅卷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二、承办检察官沟通

在检察院阶段,律师应该就起诉罪名和量刑建议是否适当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特别是关于赔偿问题,律师可以将当事人的诉求通过检察官向嫌疑人家属反映,例如让嫌疑人家属赔礼道歉,进行相应的赔偿,支付医疗费等,既能为被告人争取有利情节,又能及时减轻当事人的财务负担,还能减轻检察官指控压力,为案件处置营造一个多赢局面。

在罪名方面,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如果认为检察机关对罪名指控不准确,也可以表达异议。在量刑方面,律师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研判量刑建议是否合适,再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


法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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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席庭审,加强指控

在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参与发问、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针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特别是针对案件中容易被忽视的从重情节、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代理律师要提出相关意见,以便让法官更加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做出公正判决。

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通常情况下能够准确定罪量刑,诉讼代理人主要工作是协助指控,并将一些补充细节呈现在法庭上,使得法官更加充分完整地了解案件情况。

在有些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出于减轻指控压力或者其他考虑而起诉轻罪,且量刑建议畸轻。此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庭审中着重强调适用重罪更为准确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通过法庭发问和法庭辩论揭示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比如,检察机关起诉罪名为故意伤害罪,但是诉讼代理人认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更为恰当,就应该在庭审中发表独立意见,增加指控强度,让犯罪嫌疑人罚当其罪。

二、与法官沟通,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当前,很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量刑建议也给予一定程度从轻,但是具体量刑是否恰当因案而异,不同地区之间尺度空间差别较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此,关于量刑部分,代理律师可以进一步与法官沟通,充分发挥好类案检索、在案证据、酌定情节等影响作用,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三、关注涉案财物处置,及时挽回损失

有些案件中,特别是聘请代理律师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涉及当事人挽回损失问题,如人身伤害类案件中的损害赔偿,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民事侵权责任,侵财型犯罪中的财物损失等等。诉讼代理人必须关注涉案财物查封冻结情况、被告人财产状况,针对相关财产处置提出针对性意见,尽力挽回被代理人的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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