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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找律师申请退款,健身房官司有没有成功退钱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8 17:06:14

“先花钱办卡,后消费”的预付费模式早已深入各服务行业,尤其在美容美发、健身等领域更是司空见惯,这也导致近些年因退费产生的矛盾频发。

日前,信凯律所的田伟律师就帮助当事人王女士通过一次诉讼和一次调解,成功与健身房解除合同,拿回此前预付的卡费和课程费共计7万余元。

案情简述

2019年10月,王女士于某健身房办理了为期3年的健身卡,花费4010元,健身卡有效期至2022年10月。之后王女士又陆续购买了不同价位的健身私教课程共378节,总花费122830元。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该健身房的教练陆续为王女士提供了部分私教课程。

2021年10月,因不可抗力和工作因素,王女士不便再出入健身房,因此她与健身房公司沟通,协商退还未上私教课程的费用。据与教练沟通,确定其购买的私教课服务仍有大部分未消费,剩余金额为90410元。健身房方同意退费,但王女士一直未收到退款。

几次沟通无效后,王女士来到信凯律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田伟律师帮她解决此事。

解约、退费!健身房太任性,律师出手相助

田伟律师接到指派后充分了解情况和王女士的诉求,收集整理相关材料,为王女士提起了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庭审中,田律师提出:

原告与健身房签订健身服务合同及私教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因不可抗力原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包括健身卡剩余时长费用,按照10个月数额计算和剩余未使用私教课程费用,四门课程共剩余的283节课,总计90410元。

随后,田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王女士购买健身卡及健身课的合同、私教课系统截图、转账付款记录以及王女士与教练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法庭上,健身房方面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费用,但对王女士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称:

健身卡费用不应退还,办卡时是活动优惠价,后王女士要求退费时门市价早已涨价,王女士的实际消费早已超过支付的卡费;

私教课费用应先扣除50%的课程规划费再扣除已上课费用,这些规定在王女士购买私教课程时的合同中均有明示;

剩余未消费课程数应查询健身房管理系统得出,教练与王女士的聊天记录系个人言论,不能代表健身房。

综合上述,健身房方面认为退款金额应为3万余元。

针对健身房方面关于私教课退费规定的说法,田伟律师表示:

王女士从未见过健身房所称的“私教课规划”,不应为此承担规划费;且健身房提供的健身服务合同、私教服务合同为制式合同,其中关于退费金额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其内容不合理地减轻了健身房一方的责任,限制了王女士作为消费者一方的权利,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和四百九十八条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因此,健身房方应全额退还王女士未消费私教课程费用。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院支持了田伟律师的大部分主张,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意见,判决健身房退还王女士6个月的健身卡费用655.82元,283节私教课费用90410元。

解约、退费!健身房太任性,律师出手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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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出于减少损失、节约维权成本等考量,王女士接受了法院主持的调解。在调解谈判中,田伟律师尽力为王女士争取权益,最终达成协议,约定:

  • 健身房应按照三个时间点退还王女士71044元;
  • 若任何一笔退款出现超期未支付情况,则健身房须另外支付王女士21065.82元;
  • 王女士有权就前述全部款项申请执行。
解约、退费!健身房太任性,律师出手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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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王女士已依照协议内容收到7万余元退款,她向田伟律师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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