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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给找辩护律师,被告人承认有罪,律师辩护无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8 06:08:20

今天要讲的这起公诉案件,很有意思:

在检察院指控下,被告人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任何异议。

于此同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相应作了罪轻辩护,希望对其能从轻处罚。

结果法院却摇了摇头,法槌落地:判决无罪!

???

——我们不妨来看看这起“尴尬”的案子:

【案件来源系(2019)粤0606刑初789号判决文书,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裁判文书网搜索查阅】

尴尬!检察院起诉,被告人认罪,律师作罪轻辩护,法院:无罪

案情经过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

张三经营了一家餐饮服务公司,主营棋牌业务。

一年后,突然被当地公安以“开设赌场”名义查获,张三本人也被逮捕。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便将案件移送了当地检察院。

检察院审查完结后,于是向该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张三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张三犯了开设赌场罪】

法院开庭后,先是检察院进行指控:张三犯了开设赌场罪,事实如下:

  • (1)开设麻将台供人参赌,提供筹码计数。
  • (2)两种收费方式:客人每“自摸”一次,上交1-2元不等;或者每张麻将台每小时收取30元服务费。
  • (3)一年多时间里,“赌场”营业额总计15万元。

同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人证明:

(1)包括张三本人的供述笔录

(张三的供述笔录)

我主要提供8张麻将台给客人,客人来我店里玩麻将,我先提供筹码给客人,筹码有……第一种收费方式是客人每胡一次,刷一次VIP充值卡,我就要收取1元,但有水果、茶水等服务……第二种收费的方式是每台每小时收取30元。……来我店里打麻将的客人大部分都是熟人,基本都认识的。我自己建立了微信营销群,该群群主是我,里面有51人……我提供场地给他们打麻将,也知道他们会赌钱,但是我不知道他们这个已经是赌博了……

(2)多达21个参赌人的证言

(3)一系列包括筹码、记账簿、微信账单流水在内证据清单。

【张三:当庭认罪】

对于检察院的指控,张三本人也表示当庭认罪。

【辩护律师:请求从轻处罚】

随后张三的辩护律师发言,对于检方指控张三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和事实,辩护律师表示没有异议。

同时作了相应的罪轻辩护,认为张三:

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经营场所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括棋牌)、涉赌场所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张三的供述笔录)

我从开始经营棋牌室至今,总营业额约15万元左右,这15万元的营业额要支付约2.4万元的水电费、约6.9万元的房租、2.4万元的清洁费和约4.8万元的餐费,实际上该店一直在亏损……

——希望法庭能对张三从轻处罚。

【法院:无罪】

然而尴尬来了……

法院在听取了上述意见后,经过审理却认为:张三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最终作出了张三无罪的判决。

尴尬!检察院起诉,被告人认罪,律师作罪轻辩护,法院:无罪

张三究竟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看到这里,问题来了,张三到底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呢?

公安侦查认为构成犯罪,移送检察院审查后也认为也构成犯罪,辩护律师也作了“有罪望减轻”辩护,甚至就连张三本人都认罪了,为何法院却说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张三的行为,好像确实构成了“开设赌场”。

但是我们再来看有关此问题的详细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即进行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构成【赌博】。而此提供场所并收取场所服务费的经营行为,也不构成【开设赌场】。

该司法解释,将【人民群众正常的娱乐活动】和【赌博这一犯罪行为】,进一步作出了区分。

所以,在上述张三案件中,法院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事实证据,从以下3个角度认定了张三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 1、张三的经营行为,本身不是非法:张三的营业场所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且经营范围包括棋牌;
  • 2、从根本性质上来看,张三经营场所提供的是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是提供麻将桌供他人娱乐,而不是供以赌博为业之人前来赌博。
  • 3、两种收费方式与其他棋牌娱乐场所也是类似:均与赌资大小无关,而是作为提供茶水等服务收费,且收费标准也没有超出合理范畴。
尴尬!检察院起诉,被告人认罪,律师作罪轻辩护,法院:无罪

结语:

讨哥认为这起案件的“尴尬”局面,原因其实是多方面的,也是本可以避免的。

在此案中:

首先公安作为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工作虽是做到位了,但是此案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却没把握好,把本不该立案的案件立了案。

其次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不是要逮捕、是不是要起诉,但是却也没弄清楚此案中“罪与非罪”界限,把本不该起诉的案件起诉了。

再者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却还是没能看出其中的问题所在,把本该无罪辩护的案件作了有罪辩护。

至于张三本人,其实挺无辜的,从始至终他都不知道自己其实没有犯罪,毕竟专业的法律问题常人不清楚这很正常,并且在公安、检察院、律师都认为有罪的情况下,当然只能抓紧认罪,好争取能够从轻处罚。

只有法院,也幸亏法院,审理查明了真相,还了张三一个无罪清白。只能说本案前面一直“糊里糊涂”,还好到了法院这里,是“清楚明白”的,不然后果可想而知。

法院最终判决一个人有罪无罪,但是在此前是要先看一个人是不是涉嫌犯罪,不然何必设置重重审查关卡?

——本意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最终却本末倒置。可见,司法机关各司其职,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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