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彭州找律师,为什么野游会溺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8 01:26:55

炎热天气,在河边露营、游泳,发生意外导致溺亡的新闻频发。有些事故发生在非经营场所,法院驳回了家属要求当地村委会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些事故发生在“跟团游”途中,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主要责任,给予溺亡者家属一定的资金赔偿。

对于野外意外溺亡事件,哪些情形可以获得赔偿?哪些不能获得赔偿?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朱晓生律师就此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案例一

“网红”野生露营地成夺命险地 平台是否需担责引争议

据新华社消息,四川省彭州市龙门山镇龙漕沟“8·13”突发山洪灾害事件已造成7人死亡、8人轻伤。惨案面前,部分网友将矛头指向了某社交平台中推荐龙漕沟的网红帖。

龙漕沟在今年酷暑难耐的夏天里,因“天然未开发”“小众避暑胜地”等独具特色的标签,曾被多位博主在某社交平台推荐。作为一道泄洪渠,龙漕沟平日水流并不湍急,水质佳且风景秀丽,所以许多游客将龙漕沟列入了待打卡清单中。

只是龙漕沟并非正规旅游景点。一旦有降雨情况发生,龙漕沟就变得极其危险。在龙漕沟四周,早已竖立了大大小小的警示牌提醒过往行人“珍爱生命,请勿下河”。然而,看到“种草帖”后来龙漕沟露营的游客,显然不知道这其中的凶险。也有游客反映,早前通过小红书挑选露营地时,也不曾收到过官方安全提示,这也成为了网友在龙漕沟“8·13”突发山洪灾害事件发生后,指责社交平台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

该社交平台是否需要为“8·13”灾害事件担责一度成为网络热议的话题。

律师普法

平台对“种草帖”内容有审核义务

朱晓生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该社交网站作为一款具备视频、文章发布功能的平台,尤其是其“网红地打卡”的特色,决定了应当有监管、审核相应视频、文章的义务,并应当对包含危险行为或不安全因素的内容添加明显的安全提示,对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内容及时删除或屏蔽。

若平台发现相关安全隐患或虚假信息,但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除可能将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对于一些忽视安全警示或故意虚假宣传、恶意引导的博主,也可能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本案中,龙漕沟不仅不是开放景区,还被明确划为一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2015年、2017年都分别发生过山洪灾害。当地工作人员称,为劝阻游客不要下河游玩,当地已经沿河道设置防护网和警示牌。相关的视频、文章发布平台,对此类未经过商业开发且存在高风险的旅游景点,有安全提醒义务和内容审核义务,视频发布者有提醒游客风险的义务。平台对此类旅游推荐进行内容审核时,若发现内容违法或有风险时,应当对该信息进行风险提示,且该地以往已有事故发生,因此视频发布者和平台应当提醒游客风险,否则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年轻小伙“野泳”溺亡

父母状告村委会索赔

盛夏季节,不少人贪图在野河里游泳的“快乐”,殊不知其中存在很多安全隐患,每年因此发生的意外事件往往给家庭带来很大伤害。日前,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2021年7月,19岁的小陈和3名同事、朋友来到位于昆山市巴城镇的大夹河旁玩耍,不料发生溺水意外。虽然同伴进行了积极救助,也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小陈最终还是不幸溺水身亡。

面对如此重大的打击,小陈的父母无法接受,他们认为,作为管辖该大河的某村委会,在河边既没有设置围栏以及相关的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才造成了小陈身亡的严重后果,于是将村委会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8万余元。

被告村委会则表示,按照我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的管理机关并不是村委会。根据公安部门的反馈,小陈当晚10时多和朋友一起到大夹河边上游泳,导致溺水身亡,并不是其家属所称的在大夹河边上玩耍发生意外。现场照片显示,在溺水地点有明确的“禁止游泳、河大水深”的标志竖立在河道旁,从安全防护的角度来讲,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的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村委会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对小陈的死亡承担责任,驳回了小陈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普法

非“经营场所、公共场所”

成年人放任危险发生应自担风险

朱晓生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比较关键的问题就是案涉河流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归谁管理?

首先,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系河道的主管机关。村委会作为农村村民群众自治性组织,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河道管理者,所以从承担责任的主体上来说,村委会是不适格的。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安全保障义务。上述条款特别罗列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法律之所以对这类场所特别设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这类场所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保护的人之间的一种极为紧密的关系。而一般的河道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

最后,涉案河道旁已竖立有“禁止游泳、河大水深”警告标志,小陈作为成年人,对天黑时下河游泳的高度危险性应有足够的认知,其仍主观上放任危险发生,应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所以,村委会并不存在侵权责任。

案例三

游客户外旅行时溺水身亡

旅行社赔偿60万元

随着游客群体的壮大、需求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旅行社涉足户外线路的组团经营,而户外旅行往往非常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一旦发生意外,旅行社如何处理?

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日游活动,按照行程约定,游客到达户外活动营地在午餐后进行自由活动。在自由活动期间,有一部分游客跟着领队溯流而上,到达目的地时,行程安排在潭中游泳,游客廖某在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

廖某为本次旅游组织单位某快递公司的实习生,是某市一所高级技工学校的大三学生。家属认为游客本人身体健康,游泳场所没有任何救护措施,要求旅行社、实习公司和学校承担100%赔偿责任,索赔金额120万元。

在经过多次调解沟通后,各方对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旅行社承担了主要责任,赔偿金额高达60余万。

律师普法

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朱晓生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与旅行社依法建立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须保障线路、景点、旅游项目、交通等经过安全考察与评估,对旅游者进行安全告知警示,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防范机制、应急预案、救助措施等。尤其对于未经开发的天然景点,旅行社更应进行安全评估与检测,进行事前预防,就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安全注意事项对游客做出告知警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并制订应急预案。

本案中,旅行社在发现游客溺水后,医护人员不能及时到场,救助不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不足。另外,旅行社安全警示、告知缺失,对户外活动危险性评估与应对不足。旅行社应对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瑕疵造成旅游者伤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廖某个人作为成年人,对其自身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根据自身健康及身体条件参加相应活动,其对游泳溺死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朱晓生律师提醒,为避免类似悲剧发生,旅行社必须根据《旅游法》的要求,认真对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救助义务等进行落实,并进行书面的安全警示,以保障旅游项目的安全实施。

文/本报记者 陈斯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