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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找律师辩护有效吗,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8 00:39:13

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违法或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只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寻衅滋事罪属于刑事犯罪,由刑法及相关法律进行调整,构成犯罪的应处于刑罚;寻衅滋事一般违法行为是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法领域相关规范进行调整,两者有着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在我国现行规范而言,目前我国对寻衅滋事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调整的行政法规范是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未构成犯罪的一般性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整,处以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处理,处以刑罚。

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一般来讲,犯罪行为是更加严重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处以刑罚,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罚主刑严重的刑罚就是死刑,最轻的主刑是管制,最常见的当然是自由性,也即有期徒刑或拘役,在主刑之外还有财产刑罚等附加刑。相比于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略小,属于较轻的违法行为,处罚方式更加的多元化,主要是进行针对进行财产处罚、行政许可上的处罚、以及较短时间的人身自由限制。对于普通群众特别是行为人本人来讲,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本质意义上是不同的,若被认为定构成犯罪,对其本身的利益损失可能极为严重。所以,准确区分某一犯罪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构成犯罪,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行为人本人都是极为重要也是很有必要的。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与刑罚所针对的对象不同,不会出现冲突。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对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处理过程中,两者便有可能表现出冲突。结合法律及法规规定,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规定与《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对比来看,两部规定均对“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几个方面都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刑法》针对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要求相关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对于寻衅滋事的一般违法行为则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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