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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帮忙找律师节目,北京电视台帮忙找律师节目叫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21:39:33
ESO全员改名,鹿哈、王二博等都变了!律师解读“山寨明星”:误导消费者博取流量获利或违法

ESO组合成员 图片来源:“鹿哈”抖音视频截图


ESO,这个最近火爆的网红组合,成名于山寨,走红于土味人设。其成员从名字到造型,都与明星极其相似。连日来,ESO屡上热搜,甚至有人称他们为“内娱顶流”。


16日,“ESO全员改名”再登微博热搜。律师表示,“山寨明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靠山寨走红网络

ESO成员改名


2022年7月,ESO男团凭着“撞脸明星”的短视频表演引发热议,其成员包括“鹿哈”“王二博”“黄子诚”“林俊绝”等,此前还有“退团”成员“易烊干洗”“王俊卡”等,其团名也山寨自韩国男团E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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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鹿哈”抖音截图


“鹿哈”是团内知名度最高的成员之一,从发型到穿搭,从说话语气到手势动作,都让人跟鹿晗“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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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鹿哈”抖音截图


众所周知关晓彤是鹿晗的女友,2022年初,“鹿哈”官宣了女友“关晓桶”。2022年6月,“关晓桶”与“鹿哈”分手,转投ESO成员“王二博”的怀抱,实力演绎“贵圈真乱”。但这不妨碍山寨EXO推出新歌、录制MV,多次登上热搜等等。


2022年7月29日,ESO在QQ音乐发布了第一张团体专辑《活力的青春》,同天,#ESO新歌#也登上了微博热搜,“鹿哈”更新了一条小视频,将他们的新歌发布转换成了韩娱的说法——“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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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鹿哈”抖音视频截图


8月11日,“鹿哈综艺首秀路透”登上微博热搜,并引发网络热议,不少网友指责这种行为是蹭热度。很快,这档综艺的嘉宾杨迪、刘维均发文澄清。杨迪还表示,“不管是任何人任何身份都有做自己的权利,但是这次我不发声,就意味着我默许了可以用擦边球的方式使用别人的身份来参与节目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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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鹿哈”也携组合成员发视频澄清并致歉,他还在当天的博文中表示,“对我们来说山寨也是很好的称呼,我们并没有觉得模仿很丢人,是我们认识的方式不一样。如果没有这种方式你们也不会知道我们,我只是希望家里过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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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微博下方评论区,有网友表示“侵权”“这不叫模仿,这叫恶搞吸血”“对被模仿者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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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鹿哈”宣布改名,重新改回自己的本名凌达乐,他表示,自己一路走来不断打工非常困难,蹭明星名字叫“鹿哈”,是因为自己不想一辈子过这种打工的生活,恰好赶上了短视频风潮,引起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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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O成员“黄子诚”“王二博”“林俊绝”“鹿啥”也更改了他们的社交账号,并发视频道歉,表示再也不会用这个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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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质疑改名的原因是担心法律风险


但有网友注意到,“黄子诚”改回真名张子诚后,没过多久又改回了黄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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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黄子诚”抖音截图


律师: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ESO的一夜爆红,也催生了诸多“非正式男团”空降于网络世界,例如,以蔡泽坤、华晨灰、王源源等人组成的TS天团;范蒸蒸、潘玮坡、阿岳组成的EMO男团等……不少网友对于这些素人模仿明星、在街头表演、玩明星梗的现象,视为一种娱乐消遣;但也有人认为,靠“模仿”吃艺人红利并走入综艺、电视等大众视野,会助长“山寨”的不正之风。


据新京报,“模仿明星”较早可追溯至上世纪末。当年,东南卫视推出的电视节目《开心100》曾有“开心明星脸”环节,邀请长相酷似明星的素人来节目表演,深受观众欢迎。该节目也成为当年的收视王牌。


如果说,过去“模仿明星”仅限于模仿形象或声音,如今随着“明星”和“流量”被认为是牟取利润的捷径,“模仿”也促成了一系列打着法律“擦边球”的行为。2015年,某草根歌手曾因外表长得像汪峰,便打着汪峰的旗号商演、开展营销活动,后被告上了法庭索赔近50万元。“山寨版林俊杰”则曾用林俊杰的名字开酒吧、做商演,在海报上甚至连“模仿秀”三个字都没有打上去,引得林俊杰经纪团队怒斥其涉嫌欺诈,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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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表示,所谓“模仿”和“山寨”都并非法律概念,所以很难界定其侵权的界限。“但冒充明星并进行商业活动的,可能会涉及侵权。”以当下“ESO”的现象为例。首先“鹿哈”“王二博”等名字与真正明星的名字并不完全相同,起这样的名字主要是为了“搭便车”,在法律上讲,无法定义其侵犯姓名权。但ESO成员通过在姓名、行为等方面“山寨明星”,或用模棱两可的字眼误导消费者,进而博取流量并获利,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赵虎表示,虽然ESO成员称其没有签约公司,但其个人也算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范畴。


而对于“山寨明星”是否会侵犯明星本人的名誉权,赵虎表示,如果只是模仿艺人行为,并没有贬损艺人形象,或者让不明真相的人混淆并对艺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就不会侵犯其名誉权。



编辑丨张雅婧 综合新京报、北京青年报、齐鲁晚报等

图片丨视觉中国、抖音截图、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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