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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丹东律师事务所,丹东信访大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20:04:13

一、购买服务名称:信访事项人民调解服务

二、产品类别:人民调解服务

三、购买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狠抓调解化访强化源头治理的通知》(辽委办字[2022]14号)、《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推进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辽司[2022]37号)、《中共丹东市委办公室关于狠抓调解化访强化源头治理的通知》(丹委办字[2022]6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丹司发[2022]50号)等文件精神,坚决落实《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规定,进一步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职能作用,积极建立完善“访调对接”机制,不断提高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无相应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承担等问题。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

五、服务对象:社会公众

六、承接主体:律师事务所

七、项目服务期限:一年

八、服务时间:每个工作日早8点30分至中午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分至17点。

九、服务内容:依法发起设立人民调解组织,选聘不少于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中2名为专职律师)。调解中共丹东市委丹东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丹东市人民调解中心(丹东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推送的矛盾纠纷案(事)件,以及经调委会挑选适合人民调解的案(事)件。项目服务期内调解案件不低于240件;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调解方针政策不少于10次。纳入人民调解程序的案件,无论是否调解成功都需记录在案,调解成功的需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详细记录口头协议内容;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及时终止,并出具终止通知书或详细记录口头通知情况,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

十、服务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依法依规开展社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调解过程要有调解记录,投诉率低于0.1%。

十一、承接主体资格要求:

(一)执业律师在1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二)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度和群众满意度高的律师事务所;

(三)愿意参与和从事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

(四)参与过政府项目的律师事务所优先考虑;

(五)项目承接主体需依法依规设立丹东市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

十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

十三、报名时间:截止至2022年11月7日下午16:30

联系人:时晓光

报名电话:0415-221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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