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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被骗后找律师,网络贷款被骗后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16:49:08


为筹赌资诈骗亲友?不!借款合同,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久赌无胜家!对此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在下面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就是因为赌博,输光了自己全部积蓄,为了筹集赌资继续参赌,更是四处借款。十赌九诈!很快挥霍完借款的小张因没钱还债,出借人集体报警,小张也被办案机关以诈骗罪立案追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律师又是如何辩护的?我们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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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在浏览网页的时候,偶然点进了赌博网站。闲来无事的张某起初只是小试了几把,但令其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慢慢陷入了赌博的深渊——越赌越输,越输越赌。花光自己存款的张某,为了筹集赌资,便开始以资金周转、还房贷等编造的理由,连续多次向单位同事借款,共计30万元。觉得自己不会一直走背字的张某将借来的钱再次投入赌场,本想着赚回本就还给同事,但还是全部赔了进去。没钱还债的张某为延期还款开始编造各种借口,但纸里终究包不住火,自己将全部借款用于赌博挥霍的事实很快被单位同事发现,最终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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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阶段:


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行骗的事实。但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该被定性为诈骗罪,自己也愿意还钱。家里虽然穷,但父母还有一套养老房,他们可以卖房为自己还债。果不其然,张某的父母和妻子开始四处筹钱,在张某到案后的第二天、第三天陆续还上了借款,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但张某的行为仍然被办案机关认定为诈骗罪,心灰意冷的张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也提出了量刑意见,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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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还是诈骗:


张某的家属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本所律师,并希望委托我们为张某进行辩护。了解案件背景信息后,律师赶往看守所进行了会见,并根据现有信息进行了分析。我们认为张某面临的是一起刑民交叉案件,其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如果进行无罪辩护,就要以张某具有真实的还款意愿为切入点。具体思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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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张某在接受讯问时曾否认自己有非法占有意图,并表示自己家属会筹钱还款;其次,张某共借款7笔,期间有陆续的还款的行为。到案后,其家属也确实筹钱填补了“窟窿”,这与张某接受讯问时所作辩解相互印证;再次,张某有正常、稳定的工作,案发前也一直在上班,没有逃匿或者失联现象;复次,张某确实多次借款,并做出了“过几天就还钱”的虚假辩解。但事实上,张某在取得钱款的当天或次日就全部输掉,以至其为翻本还钱而愈陷愈深。本质上讲,张某始终处于无钱状态,而非主观不愿意还钱。综上,从本案借款的对象、借款的时间及还款情况综合分析,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推出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听完律师的讲解,张某仍面存忧虑之色,并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原来,张某觉得自己有自首情节,也因此获得了较为宽缓的刑罚,所以担心“翻供”会对自己的量刑产生负面影响。知到张某的心结后,律师从专业的角度进行了讲解,并告知张某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翻供。而是对自己行为如何定性的辩解。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会影响到自首的认定。作为专业的律师,我们更不可能教唆自己的当事人翻供。简单点说,张某完全可以在获得宽大处理的基础上,通过律师的辩护,争取无罪判决。略作思考后,张某认可了律师的辩护方案,并签署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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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根据现有证据,张某非法占有的目的无法认定。因此,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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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结: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仅要求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还要证明被告人有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行为。换句话说,被告人为被害人追回被骗财物设置障碍,使得人无法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追回被骗财物。


本案张某采用欺骗手段以借贷之名取得财物,且均用于赌博挥霍,其行为与以借贷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表现极为相似。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诈骗并不泛指一切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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