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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找律师交代遗嘱,民法典 遗产管理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11:30:07

遗产继承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近几年来,随着家庭财富的增加,遗产继承纠纷不断攀升。如何做好遗产管理,更好的传承财富和爱,成为法律必须给予回答的现实问题。


《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虽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等法律制度,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遗嘱执行人”仅适用于遗嘱指定继承,不适用于法定继承。因多种原因,国人订立遗嘱的意识普遍较差,即使订立遗嘱的人,也往往很少指定遗嘱执行人,加之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等法律规定亦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而就“遗产保管人”而言,其定位仅仅是在继承开始后对遗产具有临时保管义务,这无法解决遗产继承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十分鸡肋。


【案例一】

刘乐天是一位企业家,2019年的一天,刘乐天心脏病突发住院,临危之际,刘乐天将两个儿子刘刚和刘强唤至医院病床前,请企业法律顾问王律师代书立下遗嘱,遗嘱除了将财产详细分割外,还特别安排王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约定继承开始后由执行人负责实施。刘乐天逝世后,因遗嘱中对遗嘱执行费用等问题未作出明确约定,在王律师尝试与继承人商议遗嘱执行费用的问题时,遭到刘刚和刘强兄弟的拒绝,遗产分配一时陷入困局。因迟迟不能进行股权继承,公司的发展也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财富人士生前可能拥有形式多样的财产,并面临错综复杂的家庭法律关系。由于缺乏遗产管理人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或后续无法顺利分割的情况,继承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此外,对于遗嘱以外的遗产,因继承人难于查询而无法及时进行管理、分配,导致部分遗产遭受损毁、贬值或灭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在继承中,还会发生部分继承人转移、隐藏遗产,侵害共同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遗产最终不得不依靠诉讼来解决,但诉讼耗时漫长,伤害亲人感情,还面临承担高额的经济成本,真可谓人财两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民法典》新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对我国继承制度的重大创新。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由遗产管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为原则,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清算和管理的制度。


虽然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中国是新事物,但在英美法律体系下却由来已久。英美法系下,继承开始后,遗产不直接归继承人继承,而应经由遗产管理人在清点遗产、制作遗产目录、受偿债权、清偿债务等一定程序之后,将剩余的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比如,根据香港地区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如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则由遗嘱执行人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如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可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等提出申请。申请人取得法院的授予书后,即可作为遗产管理人将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处理分配。


我国通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共五个条文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笔者简单梳理如下:


1、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首先可以由立遗嘱人自行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没有指定的由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之后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也即,遗产管理人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人、继承人共同担任和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四种情形。以被继承人、继承人自愿选择为主,以法律规定、法院指定为辅。


2、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应履行的基本职责,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中立、有效的管理,清理并确定遗产范围,通知继承人及时申报权利,保护遗产不受侵犯。重点总结如下:


(1)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清点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如遗产种类复杂、数额巨大的,还可委托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等专业人员对遗产评估,准确确定遗产的范围及价值,防止遗产在数量上的遗漏与价值上的减损;


(2)遗产管理人应及时清收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如收取房屋租金、以民间借贷形式借出去的钱款等,防止因诉讼时效届满而造成损失;


(3)在遗产面临危险时,遗产管理人采取合理方式维持动态遗产的正常运转,使遗产继续发挥财产效用。比如:及时修葺处于危旧状态的不动产;及时变卖农产品等鲜活、易腐烂的物品,防止遗产价值的减损。


(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遗产管理人能否主动辞任,如有违规行为能否被免职等问题尚无清晰规定,有待后续颁发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予以解决,以更好的实现遗产管理人的价值。


【案例二】

金总是上市公司的老总和大股东。金总和前妻育有两个儿子,皆已成年,和第二任妻子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金总名下财产种类复杂,包括上市公司股票、银行存款、多处房产、车辆、大额保险等一系列的财产。金总生前在深圳拥有一套豪华公寓,现市值2亿元,在澳洲黄金海岸拥有别墅三套,处于空置状态。


金总曾借给老朋友王某4000万元人民币,并未收取利息,朋友王某至今未归还欠款;再婚前,金总曾在投资新项目时向生意伙伴孙某个人借款8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年利率为15%,至今未归还给孙某。天有不测风云,金总在一次搭乘直升飞机考察时遭遇意外而身故。


金总此前比较有传承意识,曾立下遗嘱,对自己的家业作出安排,并指定x律师作为其遗嘱执行人,在其去世后对遗产进行管理和执行。金总具体遗留下多少财产,他的家人也并不完全清楚。


金总去世时,大儿子金一手上保管着金总留下的一笔3000万元现金。二儿子金二从小一人在国外生活,不持有任何家族财产。此外,金总在一份遗嘱中指定其在某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赠送给前妻李女士。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到,金总是典型的高净值人士,其财产种类、财产关系和遗产继承的需求都是极其复杂的,也正是因为复杂,金总在遗嘱中安排了遗产管理人,那么,遗产管理人具体能起到哪些作用呢?


(1)清点遗产,厘清家庭财产关系,制作遗产清册;


首先,金总的财产分散于多处,继承人其实也不清楚遗产范围到底是什么,遗产真正的价值多少。因此,遗产管理人应首先对金总的遗产进行清点并编制遗产清册、依法清偿遗产债务、报告遗产管理情况等,能实现对遗产的有效管理,


其次,遗产管理人应进行析产。金总和配偶属于再婚,那么应将金总的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进行析产,避免将金总配偶的财产份额用于偿还金总婚前债务,并和金总遗产隔离,避免财产混同;


最后,继承开始后,大儿子金一占有金总3000万元现金,若大儿子金一私藏、转移遗产,则对二儿子金二及其他继承人十分不利。遗产管理人应保证金总遗产的完整性,避免部分继承人侵占遗产。


(2)厘清债权债务关系


金总虽然去世,但其对外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x律师可以积极地向金总老朋友王某追讨这4000万元的借款。同时,金总再婚前的个人债务数额巨大、利率较高,遗产管理人应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利息支出;过往,假设金总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如遗产无人继承,那么遗产就会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遗产管理人具有参与诉讼的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遗产管理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遗产分配前,保管遗产,并进行必要的管理


遗产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尤其是涉及到企业股权、上市公司等遗产类型,不仅仅要处理债权债务,还要处理诉讼、税务、企业运营等多方面的关系。遗产管理人应运用多方面的专业能力和资源,采取恰当的措施保护和管理遗产,并努力实现金总遗产的保值增值,使继承人获得更多的财产收益。


(4)实现金总个性化的财富传承


遗嘱的私密性和定向性,使得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管理和分配不受继承人的干扰。而金总作为上市公司的老总和大股东,其身故对公司运营、投资人的权益和资本市场都有巨大影响。为了使公司保持常态继续运转,最大程度的消除不利影响,遗产管理人可以暂时接管金总承担的职责,避免遗产继承问题影响企业的发展。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一些企业家和超高净值人士家族财产种类特别纷杂,甚至分布在不同的离岸区域(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将来如果发生继承事宜,不同国家或区域的遗产分割要遵守相应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如果单凭某一国或区域的遗产管理人恐难以胜任。再加之遗产管理人自身也可能遇到问题,如遗产管理人为自然人死亡的,或遗产管理人为组织机构被注销的,遗产继承可能会遭遇很大的难题和麻烦。为此,笔者建议可在遗嘱中指定安排多名遗产管理人,罗列和预设可能遭遇的具体情形,由遗产管理人按照先后顺位承继管理责任,从而达到最大化的财富传承效果。



作者介绍


民法典时代财富传承中的遗产管理人实践

韩宇

广州金鹏(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

执业领域

财富规划、税务筹划、争议解决

教育背景

2009年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

工作经历

2011—2017年执业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2018年担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

社会职务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法律主讲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委员

华南理工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校友会-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主要业绩

为广东省唯品会慈善基金会“唯爱·妈妈+幸福赋能计划”法律服务公益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016年,办理某海外上市跨境电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涉及股权评估、IC公司的股权转让效力等前沿问题;

2016年,办理广州某家族婚姻与继承案,涉及遗嘱效力、财富架构的重新设计等问题;

2015年,办理某二代的婚姻家庭纠纷,涉及多家高净值公司以及境内外复杂的财产梳理;财产分布主要包括境内的上市公司和境外的巨额投资等。为当事人的境内财产分割和境外财产分割提供法律服务;

2015年,办理某民企大股东离婚案,涉及企业家刑事犯罪等问题在婚姻案件中的穿插处理 ;

为广州市国资委、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创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东省网商协会及多家政府单位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常年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太平人寿和中信保诚人寿等几十家金融机构提供法商内部培训和高净值客户沙龙;

为中国高净值客户和家族制订并执行财富保障与传承综合方案,并担任部分家族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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