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家庄继承律师李鸥)
一、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承担赡养义务不仅仅是指在经济上的供给,还包括在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二、典型案例
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1民终5614号
李老汉与王老太有两个儿子,分别是李某1、李某2。1996年5月,李老汉去世。由于李某1年轻时便因参加工作移居外地生活,很少回家乡,所以在李老汉去世后,王老太便一直随李某2共同生活居住,由李某2照顾老人衣食住行、看病就医。2016年2月,王老太去世。李老汉与王老太生前留下A房产一套,房屋面积67平方米。现在A房产由李某2管理和占用。因双方就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对父母遗产进行分割。
庭审过程中,因李某1、李某2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委托某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估价,结果为:房屋4000元/平方米,总价56.57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公民死亡后继承已经开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本案中,原、被告均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被告李某2与王老太长期共同生活,李某2对被继承人王老太所尽义务较多,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原告李某1未与被继承人王老太共同生活,李某1也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对王老太尽到了扶养义务,其可分得的遗产份额应予酌减。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李某2、李某1分得遗产的比例可确定为70%:30%,根据某公司价值评定的房地产总价值人民币565700元,李某2分得遗产总额565700元的70%,即395990元;李某1分得遗产总额565700元的30%,即169710元。根据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房屋的使用方便,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归:A房屋归被告李某2所有。按照上述分割比例,被告李某2应支付原告李某1人民币16971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该房产作为李老汉夫妇遗产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由被继承人继承。上诉于人李某1、被上诉人李某2作为王老太的继子女,两人均对王老太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继承份额一般情况下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相反则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李某2与继母王老太长期共同生活直至其去世,尽到了赡养义务。李某1因长期在外工作居住,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对王老太的赡养义务,李某1关于其尽到赡养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酌定李某1继承遗产比例为30%,并由李某2支付169710元并无明显不当。同时,根据本案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和房院实际发挥效益及继承人生活的现状,一审判决正定县院归被告李某2所有并无不妥之处。综上所述,李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指导意义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俗话说得好:百行孝为先。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就是法律上的规定,也是尽孝道的最低标准。分开赡养并不能免除子女对父母任何一方的赡养义务。当赡养人出现特殊情况难以赡养父母时,有能力的其他赡养人仍应承担赡养义务。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承担赡养义务不仅仅是指在经济上的供给,还包括在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只要父或母在经济上、生活上和精神上得到了妥善的照料,就视为子女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在继承发生之时,子女能否继承财产或继承财产的多寡与其实际承担赡养义务的多少直接相关。
律师建议:想要证明尽了赡养义务,应注意留存好赡养老人的证据,比如:与老人共同生活照片、证人证言、为老人购买日常生活物品和衣物消费记录、购买药物记录、网购记录、医院收据票据、转账记录、手续签字页、养老院收据、护工工资转账记录等。
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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