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找律师找银行转账记录,只是转账记录的借款如何追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10:02:34

通过微信给网友借钱,到期后对方不还款,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借条凭证该怎么要回来?来看真实判例。

一、简要案情

吴志远与潘艳系网友,自2021年4月4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潘艳先后向吴志远借款8笔,吴志远通过微信向潘艳转账7笔,合计金额为7300.00元,通过支付宝向潘艳转账4000.00元,共计借款11300.00元。未出具借条。2021年7月5日,潘艳通过微信偿还借款1000.00元,2021年8月11日,潘艳通过微信偿还借款500.00元,共计偿还借款1500.00元,尚欠借款9800.00元至今未还。

原告吴志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9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4日起,陆续借款总金额11300元,经过多次催促还款,返还1500元,债务人潘艳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1300元,有转账记录。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文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潘艳偿还原告吴志远人民币9800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潘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证打印件,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索要欠款的聊天记录,偿还1500.00元的转账记录,本院认为,其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拟证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二、裁判结果

法院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志远与潘艳系网友,自2021年4月4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潘艳先后向吴志远借款8笔,吴志远通过微信向潘艳转账7笔,合计金额为7300.00元,通过支付宝向潘艳转账4000.00元,共计借款11300.00元。未出具借条。2021年7月5日,潘艳通过微信偿还借款1000.00元,2021年8月11日,潘艳通过微信偿还借款500.00元,共计偿还借款1500.00元,尚欠借款980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潘艳虽然未向吴志远出具借条,但吴志远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潘艳转款的转账记录,索要欠款的聊天记录能够证实潘艳向吴志远借款的事实,借贷关系合法。潘艳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判令被告潘艳偿还借款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关于利息部分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其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潘艳应偿还吴志远借款9800.00元;驳回吴志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获得相对简单、便捷,在借贷纠纷中,不少人将其作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都属于“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之一,当然能作为证据提交,但其作为主要证据使用也存在局限性,我们往往只能看到微信好友的微信昵称和微信号,不足以证明是对方的真实身份。法院难以仅凭微信记录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

因此,律师提醒大家,日后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工具进行借贷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转账前应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转账时应在转账备注中说明款项的性质,并在转账后通过文字或语音方式与对方确认款项性质等,减少双方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
第二,即使已经通过电子支付出借款项或归还款项,有条件的,也应要求对方书写借据、欠条或收条,并签名确认,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