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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找继承纠纷官司律师,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李惠铭律师:岳父灭门案涉及继承法律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09:00:34

据报道,2019年1月10日,四川成都彭州一住宅区内,约60岁的男子张志军持刀刺死了女婿邹某及亲家夫妇邹某海、杨某芬三人。2019年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裁判文书显示,张志军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此后,三名死者的近亲属对二审庭审及判决结果均未及时告知、且谅解意见由被告人之女张某出具等方面均提出质疑,引发社会关注。

2019年1月9日,邹某的父母为与儿子一起过春节及看望孙女,从外省来到成都。次日,因孩子问题与张某父母张志军、姚某某发生争执,张志军持刀先后捅刺邹某三人,致邹某及其母亲当场死亡。邹某父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张志军作案后通知张某拨打110报警、120急救。民警接报后从现场将张志军带走调查。

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李惠铭律师:岳父灭门案涉及继承法律问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不能正确处理女儿家庭纠纷,杀害邹某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志军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所犯的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张志军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依法改判张志军死刑。

2021年12月31日,“四川高院”微信公众号通报,该院对张志军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一审经成都中院一审判处张志军死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志军死缓,引发舆论关注。此次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此前二审对于张志军的量刑部分,改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案发到最终宣判历经两年时间,受害人亲属终于等到最终满意的宣判,邹某一家也终能入土为安。但张志军造成邹某海一家三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罪行极其严重已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有不少网友表示,张志军的罪行也造成了后续财产继承方面的极端情况。针对案件中死者遗产应该怎么继承?腾讯新闻记者采访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李惠铭律师希望针对相关问题为网友解析。

李惠铭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该案件中,根据目前信息无法确定三死者是否留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并且三死者是遭遇突然行刺身亡,故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可能性较大,故现以法定继承分析该案件。

根据《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就本案而言,死者邹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和女儿;死者邹某海、杨某芬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邹某和其他继承人(假定邹某海、杨某芬的父母在世或者生育了其他子女)。

在该案件中通过案件查明事实可知,邹某和杨某芬于当天上午10点左右死亡(具体先后顺序不明),邹某海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故根据《民法典》关于死亡顺序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故该案推定死亡顺序为杨某芬、邹某、邹某海。

根据上述分析,杨某芬部分遗产会由邹某继承;邹某继承以后加上其自己的财产会由邹某配偶、其女儿、邹某海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民法典》有关代位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因为已经推定邹某先于邹某海死亡,故邹某女儿可以代位继承邹某海部分遗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三死者的大部分遗产会由邹某配偶与其女儿继承,而且其配偶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也是女儿财产的管理人。但是该案中,邹某配偶的父亲就是杀害三死者的杀人凶手,故社会大众对其配偶仍然能继承遗产在情感上不能接受。但是根据《民法典》有关丧失继承权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但邹某配偶并没有没有上述情况之一,故没有丧失对邹某的继承权。而且《民法典》规定,非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邹某配偶不能任意处分邹某女儿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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