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收费标准(货币单位:人民币)
第三条 非诉讼类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
(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单位规模 | 收费标准(/年/1名律师) | 备 注 | |
律师驻顾问单位(派驻时间协商确定) | 律师不驻顾问单位 | ||
小型企业 | 6万元起 | 2.5万元起 | 办理顾问单位的诉讼、非诉讼案件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外的专项事务时,顾问单位仍应支付律师服务费,但本所视具体情况予以10%-50%优惠。 |
中型企业 | 8万元起 | 3.5万元起 | |
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 10万元起 | 5万元起 | |
企业集团 | 15万元起 | 10万元起 |
注:1. 企业规模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2. 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上述标准协商确定。
3. 其他组织或个人由双方协商确定。
4. 企业集团应符合下列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客户情况 | 收费标准(/次) | 备 注 |
小型企业 | 30万元 | 可以根据客户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不同子项目的需要,协商各子项目的律师服务费。 |
中型企业 | 30-60万元 | |
大型企业 | 60-100万元 | |
企业集团 | 100万元以上 |
(三)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委托事务涉及财产金额 | 收费标准(/次) | 备 注 |
10万元以下的部分 | 6% | 1、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额为争议标的按以上比例分段计算后累加之数;2、每件业务收费不低于5000元。 |
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5% | |
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4% | |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3% | |
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 | 2% | |
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 | 1% | |
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 0.5% |
(四)法律尽职调查
被调查对象情况 | 收费标准(/次) |
小型企业 | 3-8万元 |
中型企业 | 6-15万元 |
大型企业 | 10-20万元 |
企业集团 | 25万元以上 |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委托事务涉及财产金额 | 收费标准(/件) | 备 注 |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 1000—10000元 | 支付了该费用后,若就同一案件委托本所代理,该费用可以冲抵代理费。 |
涉及20万元以下财产关系的 | 1000—10000元 | |
涉及20万元至50万元财产关系的 | 5000-20000元 | |
涉及50万元至100万元财产关系的 | 10000-30000元 | |
涉及100万元至1000万元财产关系的 | 15000-50000元 | |
涉及100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或金融、证券类专项法律服务 | 按照市场价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
(六)解答法律咨询
咨询方式和地点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网络和电话咨询 | 免费 | 电话咨询一般不超过10分钟,超过10分钟按照以下本所现场咨询标准收费 |
在本所现场咨询 | 200-500元/小时 | 1、咨询时间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2、支付了法律咨询费后,若就同一案件委托本所代理的,该法律咨询费用可以冲抵代理费。 |
在本所以外的地点现场咨询 | 400-600元/小时 |
(七)代写法律文书
委托事务涉及财产金额 | 收费标准(/件) | 备 注 |
不涉及财产关系 | 500元 | 支付了代书费后,若就同一案件委托本所代理,该费用可以冲抵代理费。 |
20万元以下 | 500-1000元 | |
20万元至50万元 | 1000-5000元 | |
50万元至100万元 | 5000-10000元 | |
100万元至1000万元 | 10000-20000元 | |
1000万元以上 | 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
(八)办理清算及破产案件
1、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文)确定律师服务费。
2、担任管理人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清算或破产法律事务,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律师服务费。
3、代理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处理相关清算事务,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
(九)办理知识产权类案件
知识产权类案件是指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不正当竞争等类型的诉讼代理案件与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案件。
知识产权类案件收费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件;涉及财产标的的,按同类民商事案件上浮30%到50%收费。
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等互联网业务的案件参照知识产权类案件收费。
(十)定制化法律服务产品
根据客户需求,本所推出的定制化法律服务产品的收费,另行制定并报行业协会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四条 诉讼类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
(一) 代理民商事诉讼、仲裁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争议标的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1万元 | 3000元 | 1、收费额为争议标的按以上比例分段超额累进计算后累加之数;2、每件收费最低不低于3000元;3、前述收费标准,是指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在第一阶段的收费基础上优惠20-50%;4、既代理本诉又代理反诉的, 视同代理两个阶段收费;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照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
>1万元、≤10万元 | 5%-8% | |
>10万元≤50万元 | 4%-7% | |
>50万元≤100万元 | 3%-6% | |
>100万元≤500万元 | 2%-5% | |
>500万元≤1000万元 | 1.5%-4% | |
>1000万元≤1亿元 | 1%-3% | |
>1亿元 | 0.8% |
(二)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0-5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代理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与省司法行政部门制订的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五条 合伙人的收费标准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至3倍。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的律师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3至5倍。
第六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收费标准可以在本办法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3至5倍。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人自愿的前提下,本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进行风险代理,并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一)全风险代理
本所按照获得的财产利益或减少的经济损失总额的8%-18%的比例收费;
(二)半风险代理
在委托人前期先交纳基本律师代理费的基础上,本所再按照获得的财产利益或减少的经济损失总额的5%-15%的比例收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三)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四)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律师职务或职级 | 计时收费标准(/小时/1名律师) |
高级律师 | 2000元-10000元 |
主任、合伙人、中级律师 | 1000元-5000元 |
专职律师 | 800元-3000元 |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 500元-2000元 |
前款所称计时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律师有效工作时间范围
1、委托方与律师谈话时间:包括听取介绍、做出解答、交换看法等时间;
2、律师进行培训、讲座等工作时间;
3、律师调查取证、到公检法或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查阅材料时间;
4、律师审阅、修改、起草、制作各种书面材料时间;
5、律师参与调解、会谈时间;
6、律师代办各类手续或事项时间;
7、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或外出停留时间;
8、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的时间。
(二)律师有效工作时间计算办法
1、律师与委托方谈话、进行培训讲座、调查取证、参加调解、会谈、代办手续的时间,按照律师具体工作时间计算有效工作时间。
2、律师审核和起草文件时间的计算方法:律师修订委托方书面材料的工作时间按委托方提交原始材料字数统计,每1000字计算律师工作时间为0.5小时。律师起草法律文件的工作时间按照书面文件的字数统计,每500字计算工作时间为1小时。律师审核外文书面材料的按照每500字计算工作时间1小时,起草外文书材料的每500字计算工作时间2小时。
3、在途时间的计算方法:律师为了完成委托方的工作任务,在南京市内往返工作地点的时间按实际所用时间减半计算有效工作时间;律师到南京市区以外地区出差的,往返工作地点的时间按实际花费时间计算有效工作时间。
4、加班的计算:律师根据完成具体工作所需时间据实记录,对于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19:00到次日上午9:00的加班,按实际所用时间的150%计算有效工作时间。
5、一项工作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提供服务的,应分别计算各自的有效工作时间后予以累计。
6、律师有效工作时间以6分钟为最小计时单位,记为0.1小时,不足6分钟的,忽略不计。
(三)计时收费具体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根据所代理的业务性质可在合同中约定最低工作小时或约定总工作小时计费。
2、采用计时收费,本所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及时向委托人出具主办律师签字、加盖本所财务章的工作清单。工作清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委托人提出的具体的工作内容;
(2)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所做的工作内容;
(3)完成此项工作花费的时间;
(4)服务费用(由每个人花费的工作时间乘以其每小时收费额,全部相加所得)。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收费标准系中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委托人需要本所以外语提供法律服务的,应按本办法所列收费标准的150%-200%向本所支付服务费。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财务咨询费、税务咨询费等代付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委托人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律师办案差旅费、食宿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向律师事务所预付,事后进行据实结算;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固定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包干使用。
第三章 收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代付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本所统一收取并安排具体承办律师使用。
第十三条 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金额,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资信和工作水平;
(六)法律事务的社会影响程度;
(七)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第十四条 任何律师不得擅自高于或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确需高于或低于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的,须经本所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 对于委托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律师服务费的,须经本所主任批准。
第十六条 律师接受本所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本所财务部门在收到委托人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后,应向委托人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收取的预收办案车旅费,在委托事项办结后,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相关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律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费用的,本所予以批评教育、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照所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制订了风险收费行为规范、计时收费规则等后,按照相关行业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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