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面对突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们必须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须臾不懈怠,一刻不放松,构建严密的战“疫”防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需要我们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积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防疫热点法律问题,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综合整理了部分典型案例,并组织监狱公职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解析,帮助大家提高认识,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教育警示作用,推动形成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战“疫”局面,努力夺取抗疫斗争新胜利!
案例警示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例
田某某于2020年1月9日乘车从湖北返回山东省成武家中,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后分别到村卫生室、镇医院、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其间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1月25日,田某某被诊断为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在医护人员将其转入感染科病房隔离治疗时,不予配合,1月26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造成医护人员等37人被隔离,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疫情防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2020年3月1日,山东省成武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认为田某某在国家将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拒绝配合防治,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被感染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公职律师评析
一个案例就象一面镜子,折射出疫情百态,一部法律就是一道防线,维护着社会秩序。田某某案件已办结,但疫情还在继续,防控仍需谨慎。作为社会公民,如何认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正确应对和处理好疫情防控,是当下我们需要面对和完成的共同考题。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的公共卫生安全,是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和管理秩序,同时也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在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紧张的时段,田某某面对医生的询问,故意隐瞒武汉旅居史,干扰医生的判断,侵害了医疗机构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治和管理秩序。同时,也让自已暴露在健康人面前,严重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尤其严重的是造成医护人员因感染风险被隔离,给医疗机构履行疫情防治职责带来较大不利影响,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
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并且由此引起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田某某被诊断为疑似新冠肺炎,对其采取隔离治疗时不予配合,已表现出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
主观方面是过失,这是区分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本案中,田某某主观上没有直接追求或者放任发生“新冠肺炎”疾病的故意,其隐瞒旅居史、不配合隔离治疗是典型的不作为表现,属于应注意而不注意造成了严重新冠肺炎传播风险,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义务。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放任或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使用情况极少,2003年“非典”期间,由于未将其纳入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无法适用本罪,主要是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依法及时将其纳入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为本罪适用提供了法律条件,充分体现了国家法治的人文关怀。
继田某某案件之后,多地陆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宣判了一批疫情防控案件,发挥了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防疫基础。目前,疫情防控形势多变,情况复杂,作为社会公民,要遵守防疫规定、履行公民义务,让依法防治成为战胜疫情的坚实力量。
法律条文
Law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传染病防治法】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本期编辑:段玲
审核:胡国权、吕正荣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案例分析由邑州监狱公职律师冯传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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