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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05: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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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被赋予了美好的爱情传说,因此被视为“中国情人节”。除了你侬我侬,送礼、转账,情人们也一样不落。但是,甜蜜的背后,这些法律知识你都清楚了吗?


01 分手后可以要回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吗

男:我们的缘分就到这了,你把我给你发的红包转账都还给我!

女:凭什么?那是你自愿给我的啊,当时你还说爱我一辈子!

男:现在我们都分手了,没必要再说这些,快把钱都还给我,不然我就告你(生气)


律师有话说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和正常消费,比如发“520”、“1314”微信红包、购买纪念日礼物,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双方感情结束后,赠与一方不应当要求返还。如果转账留言或聊天记录中,明确表明款项是借款的,那么就构成借贷关系,对方应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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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述规定。

《民法典》第67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02 给彩礼后女朋友不嫁了彩礼还可以要回吗

男:佳佳,咱俩好聚好散。现在这婚你说不结,那彩礼你得退给我

女:哼!不可能!这彩礼之前你已经给我了,那就是我的!

男:你这......你这也太不讲理了!


律师有话说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当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就分手了,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除此之外,满足下面法律规定的另外两个条件,彩礼也是可以主张返还的。不过这两个条件都是以离婚为前提。至于彩礼数额返还多少,还要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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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夫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3 结婚前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房,房子属于谁

男:晴晴,我爸妈给我买的那房子要交房了,趁着周末咱俩有空,去购置一些家具吧!

女:等等,你这话,什么叫“你那房子”啊?这房子不应该也是我的吗?!

男:可是这是我爸妈专门给我买的呀!咱俩又还没结婚呢......


律师有话说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目的往往是为子女结婚,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结婚前,父母即使是为双方购房出资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父母明确出资是赠与双方用于购房的款项,那么就应认定该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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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1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相恋不易,且行且珍惜,祝大家七夕节日快乐!愿大家都能收获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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