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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不到找律师,工程干完,钱没要到,我该找谁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00:58:30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吸收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但由于一些建设工程一直存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乱象,发包方、转包方、违法分包方在工程款支付上来回踢皮球互相推诿,遇到这种讨要无门的情况怎么办?如果走法律途径该以谁为被告呢?一起来听听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解答。

为了有利地保护实际施工人,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一般情况下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下简称“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最高院2020年12月29日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工程干完,钱没要到,我该找谁?

从该条规定来看:

一、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进行起诉。从建筑市场的具体情况看,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又会将该建筑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就玩起了“消失”。但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这样会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实际上是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一种间接保护。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继承和肯定了这一精神。

二、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不会损害发包人的权益。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非之前的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该条规定客观上相当于扩大了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受偿范围和数额,更好地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了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而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则修改为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来,许多案件事实是无法查清的,所以,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第三人,并且规定人民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既能方便查清案件事实,分清各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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