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网约车已经融入天津人的生活
滴滴、曹操、T3
......
近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网约车新政又要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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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天津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并取得认定结果;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服务器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服务器数据应当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监管;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级网约车监管平台;
(六)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相一致;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八)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注销或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一)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营业证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
(二)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的;
(五)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开展运营业务时,未实时传输真实完整运营动态数据的。
网约车车辆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个人,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违章记录;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为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的新能源汽车,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注册登记为个人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八)注册登记为企业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为申请企业实际出资且登记在出资企业名下,除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和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外,其他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九)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车牌等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设备,不得安装具备顶灯、空车牌等相近功能的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
(二)车辆所有人申请退出经营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五)网约车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本市居住证;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三)持有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
(四)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七)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申请延续注册。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每年组织对注册期内的网约车驾驶员开展继续教育,完成继续教育后通过网约车服务平台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经营行为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完成资格注册,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三)网约车乘客客户端应当显示或可查询客户端展示车辆的完整号牌信息、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等信息;
(四)应当依法合规用工,履行用工责任,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驾驶员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对驾驶员进行劳动管理的,与驾驶员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选择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接受监督的劳务派遣单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反恐怖及治安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平台数据库须向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七)应当向驾驶员和乘客等相关方公布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和抽成比例上限,在软件端显示乘客支付总金额、驾驶员劳动报酬和抽成(乘客支付总金额减去驾驶员劳动报酬后与乘客支付总金额的比例)。调整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等经营策略前,应当征求从业人员代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保障驾驶员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时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并公布服务评价体系、乘客服务投诉和驾驶员申诉处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服务电话,24小时受理,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九)应当依法纳税,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发票;
(十)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一)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提供服务的车辆须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十二)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新增、变更或撤销运营模式的,应当提前6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备,并定期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
(十三)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调查或者检查,督促从业人员接受执法部门案件调查,对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完成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下达的运输保障任务;
(十五)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不得存在下列经营行为:
(一)不得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开放注册;
(二)不得招募或诱导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带车加盟”;
(三)不得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或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派单运营;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车辆完整号牌信息;
(五)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六)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七)不得向处于已接单状态、载客状态的车辆驾驶员发布或指派其他即时网约服务信息;
(八)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价倾销、收取低于当次运营成本等方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九)不得有大数据杀熟、诱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不得张贴名称标识、小程序或二维码等广告;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流向中国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或者传播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或者传播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或者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保证运营、监管设施设备完好;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卫生整洁;
(四)按照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提供运营服务;
(五)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六)随车携带或可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八)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进入综合交通枢纽场站后应在站区规定的点位上下乘客;
(九)车辆所有权属企业或单位的,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未完成驾驶员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车辆所有权属驾驶员个人的,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
(十)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十一)不得在已接单状态、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即时网约业务;
(十二)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四)接受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全力协助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十五)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转自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来源: 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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