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暴力犯罪律师找哪家,暴力犯罪律师找哪家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19:46:31
如何破解网暴受害者维权困境?建议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

当受害者鼓起勇气向网暴者追责,又往往面临网暴者数量庞大难以追溯源头的困境。 IC供图

如何破解网暴受害者维权困境?建议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

司法判例篇

杭州一女子取快递被偷拍并造谣出轨,被网暴;上海一女子向给她听障父亲送物资的外卖小哥充了200元话费,被网暴;摄影师阿真用自己积蓄向封控中的母校捐献200斤巧克力,被网暴……

互联网时代,发表评论的成本极低,掺杂着恶意的言语汹涌而来,线下的生活被牵扯进线上的争议中,处于舆论中心的人们常不堪其扰,极端情况下,甚至会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当受害者鼓起勇气向网暴者追责,又往往面临网暴者数量庞大难以追溯源头的困境。

南都记者以与网暴案件最相关的“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隐私权”“诽谤”“侮辱”等作为关键词,从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选出了近五年间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0份网暴案件的裁判文书,试图通过案由、罪名和判罚力度观察这类案件的共性和特点,并厘清司法实践中的治理难点。

1

法律适用

网暴不是法律概念 现有适用法律条款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尽管30起案件均与公众认知中的网暴直接相关,如在网络上造谣、侮辱受害人,公开受害人信息,煽动他人对受害人进行辱骂等等,但文书中均未提及“网暴”“网络暴力”。

对此,多位专家告诉南都记者,这是因为网络暴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熊定中看来,一般意义上的网络暴力是有大量网民对某个具体个人进行抨击、谩骂,以至于其影响蔓延到了现实生活。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则认为,如果言论对他人的名誉、声誉造成了侵害,就构成网络暴力,但其边界也“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特别是在道德评价、伦理评价和法律评价之间。

公开资料显示,“网络暴力”一词最早源于2007年的一起案件,该案也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又称“人肉搜索第一案”)。2007年末,北京女白领姜某写下“死亡博客”后跳楼身亡,博客中记录了丈夫王某的婚外情。这些内容随后被姜某的大学同学张某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中披露。网友认为王某的婚外情是导致姜某自杀的原因之一,在多个公开平台在对其进行辱骂和骚扰,并发起“人肉搜索”,最终王某被迫从公司辞职。

之后,王某以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由,将张某和“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和天涯网三家网站告上法院,并在起诉状中称:“众多网民在跟帖中,使用侮辱和诽谤的语言,对我施行了‘网络暴力’。”最终,张某被判侵犯王某隐私权和名誉权,“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则需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徐娟曾专门指出,“网络暴力”一词是王某针对自己受害而专门使用的,“但是法律层面并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不过,据南都记者了解,目前民法和刑法中都有对网络暴力案件适用的条款。民法方面,网络暴力主要涉及侵犯当事人的人格权,因此案件诉由通常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等。刑法方面涉及网络暴力的罪名一般有诽谤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

2

网暴起因

“法难责众”常被提及 网暴可按比划分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30起网暴案件中最终都是通过网络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但是不少纠纷其实最开始发生在线下。

例如,“德阳女医生自杀案”的起因是安医生夫妇在游泳池与一名初中生及其亲属常某一发生争执。次日,常某一等人不仅前往安医生夫妇的单位要求开除两人,还把他们的个人信息发给他人和媒体,并在网上发帖,引发网民对安医生夫妇的诋毁、谩骂。因不堪压力,安医生自杀身亡。

安医生丈夫随后将常某一等人告上法庭。去年8月,法院判决被告人常某一等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煽动网络暴力公然侮辱他人,致被害人安医生自杀身亡,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其中常某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的纠纷也导致原、被告双方除了“网友”之外,还存在多种人物关系,包括情侣、朋友、同事、明星粉丝、商家和顾客等等。此外,公众人物、新闻当事人往往是网暴的“重灾区”。

30份文书中,就有4起公众人物向网友提起的诉讼。如被告杨某某在两个月期间多次通过其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转发多条针对明星张艺兴的辱骂性博文,法院判定杨某某侵害张艺兴的名誉权,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五万元。

在江歌案引发广泛关注后,江歌的母亲江秋莲遭到诸多网友谩骂。她曾向媒体表示,针对侮辱诽谤她的网友,她曾奔赴全国多地法院对侵权网民提起多起刑事自诉。即便如此,她最终起诉的对象也只是极少数“带头者”。

她曾以侮辱罪、诽谤罪对两名网友提起过刑事自诉。其中,被告谭某(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因发布与江歌案有关的系列文章及漫画,以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截至今年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尚有五起江秋莲提出的民事诉讼。截至发稿,案件均未宣判。

不难看出,网暴案件通常由一个人或一小部分人发起,最终引发大量网民对受害者的抨击、谩骂。即便参与网暴的人数不止一人,案件被告也通常是网暴的主要发起者,极少涉及其他参与者。这也是为什么在网络暴力的治理中,“法难责众”常常被提及。

熊定中认为,这是由参与网暴者数量巨大,且每个人的言行轻微导致的。“有一些人跑到她(江秋莲)的微博和文章下面去留言,其中有一些比较激动的人会持续地发表一些过激言论,但是绝大部分人都是甩一句话就走了,并没有再继续关注这个事情。”

“涉及人数很多的情况下会出现一个情况:当我们用法律的角度去判断,每个人带来的损害都非常轻微,但是因为参与的人数太多,以至于被网暴的人不能承受压力”,他坦言,“这才是这种事件最难、最无解的地方。”

不过,在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袁玥看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尽管施暴者人数众多可能会让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变高,或导致法院接收的案件数量增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不责众。只是现实中,面对一群责任被稀释的施暴者,受害者可能会缺乏维权的勇气和动力。

她强调,当前法律制度相对完备,即便“你一言我一语”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可以按比例划分责任。“法院作为裁判者不会抵触或惧怕网暴案件的数量。只要审理确认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人肯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们也希望通过一个个裁判起到引导和震慑的作用。”

3

赔偿措施

司法维权成本高 多数为民事案件

南都记者统计30份文书发现,在24起原告胜诉的案件中,只有不到六成(14起)案件的原告获得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形式的赔偿,其中赔偿金额上万的仅四起。

相较之下,赔礼道歉可能是更常见的补偿方式——16起(66.7%)案件中,法院要求被告在相关平台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有的只需在纠纷涉及的平台上或当地媒体上发表致歉声明,有的则是在全国性媒体上。

“从判决结果来看,我们国家目前对于名誉权的损害赔偿数额还是比较低的,更多的还是采取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琮玮说,赔偿数额相较委托专业律师的诉讼费,可能“得不偿失”,这或许是普通人走司法路径维权的一重阻碍。

南都记者还注意到,30份文书中的绝大多数案件为民事案件,只有极少数社会影响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足以构成刑事案件。其中被判罚最重的是“德阳女医生自杀案”中的被告之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他的基本在一年左右。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同一信息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施害人在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并再度诽谤他人,均可被认定为侮辱、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据了解,侮辱罪和诽谤罪都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需要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即便最后被告被定罪,刑期也通常不超过三年。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曾告诉南都记者,尽管《司法解释》已对网暴案件作出回应,明确了入罪标准,但面对互联网发展带来的不断翻新的情况和问题,立法还不能及时、全面地跟进。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规制网络暴力,也没有明确其法律方面的内涵,有时候导致立案困难、取证艰难,受害者陷入维权困境。”贾宇说。

4

建议意见

诉讼量大周期漫长 可引入第三方调解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梳理的30起案件中,只有一起公诉案件——“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

这起案件中,受害者谷女士在快递点取快递时,被便利店店主郎某趁机偷拍视频。随后郎某与朋友何某编造谷女士出轨快递员的聊天内容,又将微信聊天截图和偷拍视频发至微信群。通过不断转发,谣言在网上迅速发酵。

随后,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郎某、何某以涉嫌诽谤刑事立案侦查。至此,一起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

对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表示:“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据南都记者了解,“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自诉转公诉后,起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呈现上升的趋势。

不过,这也可能带来新的问题。熊定中和王琮玮都对南都记者表示,目前法律机关所面对的诉讼量已然巨大,立案、审判、执行周期都很漫长,也是当事人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需要考虑的问题。

王琮玮表示,目前而言,案件是否能走调解程序,仍需要先由法院立案——她坦言,这“又是一个矛盾的过程”。对此,她建议引入独立的民间第三方调解机构,在进入司法程序前解决纠纷,“相当于当事人找了一个比较信任的朋友,或者组织”。

她举例说,可以把调解中心看做邻里纠纷中的居委会,让居委会就纠纷内容给当事人出具一个达成调解的民事契约,在居间方的调和下,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即使调解后,双方依旧选择进入司法程序,那么在经历过民间调解后,基本事实也能得到确认。

虽然调解中心可以解决包括网络暴力在内的互联网纠纷,但是由于宣传不够,调解组织的权力也较小,很多用户并不信任这些机构,大量的案件仍然涌入法院。因此,她认为,需要从立法层面做出调整,将司法机构的一些工作分流出去,通过立法给予这些机构的权责。

出品: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 胡耕硕 蒋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