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志强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现如今,很多男、女选择共同生活的方式时,宁愿选择同居关系,也不愿选择登记结婚,自认为潇洒,却不知很容易玩脱。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夫妻关系,形成不需要履行特定手续,如果单独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属于一种既定的事实状态,合则同居,不合则散,法律亦不会过多约束。
同居关系不等同于夫妻关系(事实婚姻除外),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夫妻关系对于财产的归属问题有着法律规定加持,而同居关系则不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同居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形成的同居关系的规定甚少,虽然摆脱了“非法同居”的称谓,但依旧是舅舅不爱姥姥不疼的关系,即不受法律保护。当双方选择同居而非登记结婚时,就意味着选择了一种不享有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身份关系,因此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
此前提及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产生的纠纷之中,关于有一方将个人财产用于共同生活或给予另一方使用应该属于怎样的法律关系的问题,可以点击《王幼柏团队:同居双方在经济上的你来我往,应当如何认定法律关系》进行回顾。
今天讲一讲另一个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如何分割,笔者认为: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个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无确定只归一方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该规定属于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是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共同共有,不分份额的规定。而属于同居关系并且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上述财产的,都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除基于共同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财产外(常见的共同关系,除了夫妻关系外,与同居关系相关的有合伙关系、继承关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等),其他单方取得的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形成的同居关系,除非能够证明归一方所有,否则都属于共同共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虽然该法律规定被废止,但法意未被变更的情况下,依旧可以进行适用,也就是说对婚姻关系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形成的同居关系引起的财产纠纷,除非一方能够证明只归自己所有的财产外,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都应按双方共同共有进行处理。
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并且以出资额认定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根据贡献程度即出资额而定,实在无法确定出资额的才视为等额享有,是完全不能够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的共同共有性质相提并论的。
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随时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随时分割。但一旦进行明确约定,又在没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况下请求分割的,另一方不同意的,该分割请求就不会被支持的。换句话说,同居期间未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另一方可以随时要求分割,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同居关系因财产分割起纠纷,女方不受特殊条款保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妇女有着特殊的保护条款,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该条款是对妇女权益的重大保障,但是该法律规定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关系之下妇女的合法权益,而女方一旦选择跟男方同居而非登记结婚,也就意味着选择了一种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同居关系。因此,在女方怀孕期间,法院仍然可以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并不受以上法律条文的约束,而女方的权益也将因为自己的选择而得不到特别的保护。
本文最后,敬告处于同居关系的各位,同居关系非夫妻关系,各位选择了一种不享有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同居关系,也就选择了一种危险关系,无法取得合法的配偶身份,相关权益也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建议慎重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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