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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找律师看合同,电视剧迟迟不能播出,著作权合同能无效吗?「刘立律师庭审实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19:24:16

编者按:文化创意产业是西安市近几年发展的重点产业,但是对于其中必要涉及的著作权合同问题,却鲜有人研究。在本案中,原告著作权人就因为著作权合同订立的主要目标理解有误,从而使向法院错误提出得确认著作权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的相关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下面刘立律师带大家复盘一下该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涉及主体及相关文化作品名称已做化名处理)

黄老师是小说《巴巴罗萨》的作者,近年因小说《巴巴罗萨》的成功在内地获奖无数。该小说确实写得非常好,情节引人入胜、丝丝入扣,辞藻优美,文笔写实,深受读者朋友们的喜爱。

我也是《巴巴罗萨》的读者之一,小说确实写得非常好,十分敬仰黄老师。

很快,《巴巴罗萨》的成功就吸引来了恒通影业的孙总。孙总对《巴巴罗萨》深刻的人物刻画赞不绝口,决定通过自己的恒通影业将小说《巴巴罗萨》摄制成同名电视剧搬上荧幕。这个消息传到黄老师耳中时黄老师开心异常,因为这么一来无论是自己的收入还是名望、社会地位都将有显著增长,毕竟愿意读书的人很少,但喜欢看电视剧的人有很多。

于是,前期恒通影业和黄老师的沟通很顺利,在吃了几次饭后,将《巴巴罗萨》摄制成同名电视剧的合同也基本定下来了。

合同内明确了如下几条:

1、摄制总费用共计5000万元,由作家黄老师支付400万元,其余的由恒通影业承担。

2、黄老师提供电视剧《巴巴罗萨》的摄制剧本,其余拍摄、宣发、审核备案等工作交由恒通影业承担。

3、收益分配方面,恒通影业仅占20%的最终收益,80%的收益给予黄老师及其他几位投资人。

4、恒通影业需在收到黄老师的投资金400万元后,每月向黄老师备案资金流向及电视剧摄制的进展情况。

后,经过一年的艰苦拍摄,电视剧《巴巴罗萨》终于杀青。

但电视剧的播放排期却了无音讯,黄老师左等不见,右等也不见,于是致电恒通影业的孙总询问情况。

原来,恒通影业和其他几位投资人就电视剧收益分配问题产生了争议,由此影响到了电视剧排期,以至于黄老师无法等到电视剧放映。

恒通影业和黄老师强调己方将加快协调进度,争取早日解决问题,让电视剧尽快排期上映。

但黄老师有几位朋友一直在后面撺掇黄老师乘此机会解除和恒通影业的合同,把那400万要回来,因为在他们看来,该电视剧题材相对深奥,不是现在流行的“流量电视剧”,很有可能最后产生亏损。

黄老师经受不住亲友们的反复劝说,于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恒通影业退还400万元投资款,并承担这段时间内本金产生的利息。

原告的主要论点有以下几条:

1、被告恒通影业没有依照合同向原告按月提供摄制费用的去向,很有可能原告支付的400万摄制费就根本没有用到电视剧拍摄过程中,极有可能被被告私自挪用;

2、被告没有提供摄制进度,以至于影视作品无法搬上荧幕,这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应当判令解除合同,退回投资款。

恒通影业委托我作为被告律师提出答辩:

1、双方所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得投资回报,但无论是被告方未提供摄制费用流向,还是未提供电视剧摄制进展情况都是本案中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违约在本案中并无可能构成根本性违约,即以上附随义务无论履行的怎样,均不能影响到电视剧最终是否能够获益;

2、本案涉及电视剧,拍摄阶段已经完成,现在电视剧成品已经有了,仅是被告方与其他几位股东有些纠纷,且该纠纷并没有影响到电视剧的排期进程。

我方提供证据一、电视总局公布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网络打印件一份,拟证明拍摄涉案电视剧前已经办理报批手续;证据二、主管单位出具的《关于二十集电视连续剧﹤巴巴罗萨﹥的审看意见》彩色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涉案电视剧目前已通过公安部的内部审看;证据三、《巴巴罗萨》电视剧片头、片尾光盘和全某某盘,拟证明被告已完成某案电视剧的拍摄。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律师意见。

著作权合同纠纷是文化创意产业常见的一种纠纷形式,本案中,原告黄老师及其代理人对“根本性违约”的理解不够深刻,以致败诉。更重要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一种体现,既然达成了,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妄图通过其他手段藐视契约、藐视法律的行为,即便是久负盛名的黄老师,也终将折戟。

最后,关于著作权合同的重大风险点,刘立律师也为大家做个提示:

1、权利人“一女二嫁”等风险如何控制?

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时,为防止原作品权利人“一女二嫁”,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权利保证条款,权利人违反保证内容而重复授权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如何破解“约定验收标准难以执行”导致的纠纷问题?

委托创作合同中验收标准的约定应当尽量具体化、可检验,难以检验的主观验收标准,不能作为认定交付内容一方违约的依据。

3、关于“合同解除后费用是否返还”的问题?

委托创作合同解除后,需要结合违约发生的时间、合同履行的程度和成果完成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受托方是应当否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而不能仅未完成全部成果交付而全额返还。

4、合作创作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与提示

针对影视剧制作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行政审批事项多等特点,典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5、“预约合同的效力”

是否履行了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需要考虑磋商的过程是否体现了公平、诚信的原则。

6、“合同变更”

影视剧制作中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应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保留相关证据,主张合同变更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7、“制作风险承担”

对于影视剧因故未拍摄完成,各合作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承担各自的亏损部分。

8、“报批义务”

院线电影制作、上映过程中,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制作合同中,应当对剧本拍摄备案、取得公映许可的义务方和时间节点作出明确约定。在约定的开拍时间之前,义务方应当完成剧本的拍摄备案,迟延履行该项义务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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