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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找律师事务所还是会计事务所,破产法实践指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17:47:31

先用短暂的篇幅带大家了解一下破产法,作为律师,现在做破产还行不行得痛通,前景如何,又是如何开展业务以及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水平。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唯智课程


一、破产法——律师行业的蓝海(部分目录)

•(一)破产业务需要大量律师

•破产案件数量:

•2019年——2万多件;

•2020年,仅江苏省6000多件;

•2007—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604件;

•2017—2020年,占案件总量的54%。

•2020年全国企业注销数量289.9万户,因破产原因注销的企业3908户,占比仅约1‰。

•破产法领域从业人员:

•从事破产审判工作的员额法官417名;

•机构管理人5060家、个人管理人703人。


•(二)破产为年轻律师提供了更多机会

•1. 综合性法律业务;

•2. 综合性公司业务;

•3. 全面的素质培养;

•4. 迅速的能力提升;

•(三)优秀破产律师的养成

•1. 热爱工作

•2. 扎实全面的专业知识

•3. 过硬的综合素质

•4. 吃苦精神

•5. 团队合作意识


二、破产律师业务

•(一)债权人的律师

•申请破产;

•申报债权;

•法律咨询建议(债权性质、被诉、被追回、个别清偿……);

•竞聘管理人;

•202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大典型破产案例,这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体现了我国破产制度在以下四个方面的效能:一是促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注重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二是充分保障债权人在重大财产处分中的决策权,提升债权人的程序参与度。三是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保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推荐权和更换权。四是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

•*保障债权人的推荐权——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充分尊重债权人合理意见,指定债权人推荐的机构担任重整管理人——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二)债务人的律师

•申请破产;

•配合法院和管理人;

•债务人自行管理;

•(三)重整投资人的律师

•尽职调查;

•沟通与谈判;

•制定重整方案;

•竞聘管理人;

•(四)出资人的律师

•申请重整;

•应诉;

•投票表决;

•(五)清算组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六)政府

•申报债权;

•法律咨询;

•僵尸企业清理;


•(七)中介机构

•(八)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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