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找淄博民事权利律师,找淄博民事权利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17:02:37

为贯彻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近日,淄博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意见》明确了律师调解案件范围,规定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事务所可申请设立调解工作室,并明确了各调解中心、调解室的工作职责要求。规定了参与调解工作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条件资质、律师调解工作流程和要求等,要求建立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名册,通报同级人民法院,并通过人民法院、律师协会的门户网站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公示栏向社会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选择,确保律师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意见》明确了经费保障措施,规定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律师调解组织直接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的,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的公益调解案件,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的方式解决经费,不向当事人另行收取调解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委托律师调解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经费,由人民法院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的方式,在人民法院经费中解决。

《意见》要求,淄博市成立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律师协会分管会长,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相关处室(庭)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市律师协会对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对调解工作不尽职责、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秘密或者隐私、违规收案收费、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的,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对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不称职的,视情节限期停止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