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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找律师吗,法庭外债务重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15:34:15

受新冠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停工停产、产业链受阻,导致资金紧张,发生债务危机。虽然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陆续出台的各项减免缓政策,但杯水车薪,主要还是要靠企业自己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

发生债务危机的企业,如果不提前作好筹划,或者怠于应对,一些债权人必然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申请破产清算等法律手段,这些手段的结果将是“鱼死网破”,结果是债权人无法预期实现债权,企业也失去东山再起的机会,双方陷入一场没有赢家的消耗战中。所以企业应当未雨绸缪,及时应对债务危机,尽量避免上述情况发生。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强调“…注重发挥和解程序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程序或者达成自行和解的方式实现各方利益共赢;”;“…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力。

上述文件中鼓励企业通过自行和解和庭外重组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下面律师介绍实务经验中的有效作法:

第一种途径:以破产清算作为谈判策略或筹码争取与债权人实现和解对于规模不大,债权人数量较少,继续经营有盈利能力的企业,只是暂时资金链断裂面临困境的企业,和解是双方共赢的解决方式。双方是存在债务和解的基础的,如果破产清算,除了高额的破产成本和费用,在资产处置等环节也会发生高额税费,对于债务双方均会带来扣失,还有时间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债权人同意一定条件的宽限或减免,是能够避免破产清算的。我们相信绝大多数债权人权衡利弊后,会同意通过变更原来债务的条件,通过延长债务人还款期限、一定幅度的减免等措施,避免债务人企业破产,进而避免双方更大损失。将破产清算作为一种策略,充分利用破产法提供的法律工具进行谈判。成功和解取决于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债权人对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充分知情,各方对模拟破产清算结果充分评估、债权对企业未来的支付能力充分预判。

第二种途径:庭外重组(也有称之为预重整)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关于重组的手段由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和利益取向商定,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转股权对于理念相近又可以为企业发展提供一资源或助力的债权人,可以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公司的出资,吸收为公司的股东,即减少还债的压力又可助力企业发展。当然,债转股的成功取决于债权人对于企业发展的预期、股权架构的调整、法人治理权利的完善等各方面谈判结果。

2引入投资人根据企业自身在上下游产业链中的定位,积极寻找投资方,加入投资方的产业链条,提升企业的价值。同时也能解决偿还债务资金问题。

3联营合作鼓励债权人利用自身的过剩或闲置资源,以联营合作的方式为债务人创造机会,挽救企业的同时,也挽救了自已债权。

上述手段即可以单一使用,也可以组合适用等。除了上述手段,重组的内容还包括债务清理、营业调整、法人治理结构调整等等内容,不论哪些手段和内容,均是以发挥调动债务人和债权人现有资源和要素,公平有利于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目标为导向的。

按最新《九民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根据该规定,如果庭外重组方案未能成功,企业可以再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通过重整程序中的制度和机制,将庭前重组协议的意图在重整计划草案中进一步争取实现。

疫情之下债务问题将集中爆发的背景下,无法快速得到有限司法资源救济的当下,自行和解和庭外重组必将成为法庭之外高效集约的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企业家们更应及早了解并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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