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比特币价格快速下跌,引发诸多投资者对其未来命运的关注。对于很多国内投资者来说,还有一个更大的担忧,那就是国内法律对于比特币定性的不确定性。比特币相关案件频频登上热搜,但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却往往大相径庭。
目前为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比特币”为关键词,可检索到3000多起案件,在案由分布上,主要表现为比特币买卖合同纠纷、比特币委托投资合同纠纷、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以及众多涉比特币的刑事案件。从裁判结果看,对于比特币的保护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保护阶段(2017年9月4日前)
2013年11月6日,雷腾律师曾公开发表文章《比特币交易平台在当前中国是非法的》,同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完善比特币监管的书面建议。认为,比特币作为货币进行“交易”和“流通使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比特币不属于《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中的“虚拟货币”。
比特币交易平台未经登记许可,违反《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电信管理法规。比特币存在被用来从事赌博、洗钱、贿赂、集资诈骗等非法行为的风险。在当前“外汇不能自由流通和兑换”的金融管理制度下,在贪腐犯罪、经济犯罪案件高发的现状下,冀求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合法性是不可能的,清理和整顿比特币交易平台是或早或晚的事情。
但事情来得越早越好,拖得晚了,必然是更多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崩盘,更多的“投资人”血本无归,以及为平息民愤而大量追究相关经营人的“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罪”及“集资诈骗罪”案件等等。如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这些比特币交易平台合法,那么也应该做出明确说明,给相关平台的经营者一个“护身符”,避免将来“秋后算账”。
一个月后,2013年12月5日,一行三会及工信部五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的内容与雷腾律师建议多条内容相同,明确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使用,禁止金融机构等参与比特币相关业务,防范洗钱风险等等。对于比特币交易平台,监管部门选择了给予其合法身份。通知第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这份文件对于比特币的成长发展确实意义重大,雷腾律师曾经在该通知发布当天撰写过点评文章《比特币的机会来了》。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实际为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合法性开了一个口子。同时将比特币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在短期内被全面禁止的风险已经消除,比特币将迎来大发展。
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在这一时期从未受质疑,包括GBL比特币交易平台跑路等大批案件均被刑事立案处理。民事判决也支持比特币应受法律保护。裁决中都会引用此通知中有关比特币的定性,认定其为虚拟财产。
这种状况持续到2017年9月4日才发生了变化。
二、偏保护阶段(2017年9月4日—2021年9月15日)
一行三会及工信部、工商总局、网信办七部门于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个看似为防范代币融资风险的公告,实际上改变了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这实际上宣告了交易平台的非法性。
这种改变带来的影响是很大的,因为失去了合法的交易平台,比特币的价值就失去了合法的参照标准。在此期间,最有影响的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这是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被撤销案件。深圳仲裁委参照okcoin.com网站公布的比特币价格,裁决违反比特币委托理财合同的当事人支付违约赔偿,结果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决定将仲裁裁决撤销。
这一时期,对比特币的货币或者金融属性予以明确禁止的规则得以确立,但多数司法机构支持对其作为财产或者其他权益进行法律保护。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2019)京0111民初2113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虽然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本身不包含固有价值,但比特币持有人通过分布存储且全网确认的公共记账簿(数据库)所记载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比特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比特币应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而判令返还0.85个比特币。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态为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中,能够以现有度量标准量化其价值,故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符合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
三、偏禁止阶段(2021年9月15日后——)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指出: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2021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9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中明确了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没有采用 “特定虚拟商品”的说法。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很多人认为,比特币自此开始彻底丧失合法性,也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很多法院的判决好像也佐证了这样的观点。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苏04民终430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相关部门已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为比特币提供定价服务,即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因此,案涉主张返还比特币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2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410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刘思宇出于数字货币增值管理等需要,与盛林林签订《资产管理顾问协议》,委托盛林林利用海外服务器为其提供数字货币量化交易服务,实质上是为了规避国内的金融监管而进行比特币的交易、流通和炒作。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章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涉案《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
看上去似乎一切尘埃落定。
四、争议再起
2022年4月1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对一份比特币委托管理合同的有效裁决,再度引发争议。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所有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只是禁止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该委托管理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管理虚拟货币,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由于目前公开的仅是该裁决的部分内容,我们无从知晓该裁决是否详细审查了委托管理的具体内容,该委托是否可能涉及非法资金跨境交易或非法联网情形,也没有看到是否属于金融活动的判断标准。但是从2022年5月上海高院公布的一起比特币返还纠纷案执行情况看,北京仲裁委的这一裁决不排除存在执行层面的障碍。
2022年5月上海高院公布的比特币返还纠纷执行案中,原告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施某某向其返还一个比特币。经审理,法院判令被告施某某返还原告程某一个比特币。判决生效后,施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查明施某名下比特币已经被悉数转给案外人,无法返还。
由于比特币无客观定价标准,按照现有监管规定又不能要求施某某重新购买返还,执行陷入僵局。后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同意以申请执行人出借时的购入价人民币84000折价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和解的一致意见,那么这个案件的执行可能就会陷入无解境地。
五、一点思考
1.部分裁决或者观点中,将财产属性等同于应受法律保护性。这是错误的,是财产不一定就要受到法律保护。比如赌资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2. 我们认为,判断比特币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当针对比特币相关的行为来进行法律定性,而非针对比特币本身。
3. 判断比特币相关行为是否属于金融活动,应当有明晰的标准,应当坚持从严原则,否则会给监管留下若干的漏洞。
比特币本身就是以“货币”为名、以“货币”为目的产生,在绝大多数情况中,都是一种货币参照。比如在以比特币形式的借款、投资中,往往都有相应价值参照的利率或出资额约定。如果一定要认定其在交易行为中仅为一种财产或者物,那需要有充分的非金融或者非货币用途的论证,也要论证相关行为不会违反金融管理和国际互联网管理的规定。
4.一些裁决以相关部委发布的文件仅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强制性法律法规为由,认为涉金融活动类比特币交易合同有效是错误的。否定比特币金融属性的不止是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均可以作为否定其货币属性的依据。
比特币领域参与者众,明晰的监管规则,有利于参与者及早规避风险,有利于国家金融安全,也有利于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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