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 要:
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最终要由法庭审判决定,我国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加突出了庭审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这一阶段的律师辩护工作同样十分重要。对于刑事案件一审,分为庭前会议、庭审和庭后,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是对通过庭前准备,与当事人会见沟通辩护意见、核对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出回避申请等进行庭审辩护,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中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意见,实现被告人无罪、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如果被告人对一审结果不服提出上诉,辩护律师的工作是争取使一审判决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1. 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概述
审判阶段决定被告人最终判处的罪名和刑罚,因此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工作同样十分重要。我国全面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法庭调查程序,法庭辩论程序,裁判结果均在法庭完成,更加突出了庭审的地位。虽然绝大部分无罪案件都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处理,进入审判阶段后最终做出无罪判决的数量和比例都非常低,但在审判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可以使被告人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得到公正处理,如对于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辩护,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于使被告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在审判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除了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相同的会见、阅卷、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非法证据排除等内容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的辩护工作。在这一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主要围绕庭审进行,包括庭前准备,与当事人会见沟通辩护意见、核对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出回避申请等,均是为了争取在庭审中使被告人得到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判决。
02. 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
1. 庭前准备
在开庭审理前,辩护律师将研究证据材料、有关法律、判例,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进而拟定辩护方案,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提纲等材料。辩护律师接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庭,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申请调整开庭日期,未获准许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辩护律师收到出庭通知书距开庭时间不满三日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确定开庭日期后,需要了解公诉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情况,协助当事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如需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的,应当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出庭目的。拟当庭宣读、出示、播放的证据,可以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 庭前会议
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程序是对证据和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对实体性问题的判断应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人民法院召集庭前会议的,辩护律师可以就案件管辖、回避、证据出示、证人出庭名单、庭审适用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发表意见或提出申请。
3. 参加法庭调查
1) 申请回避
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在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情况提出回避申请。
2) 发问
法庭调查过程中,首先由公诉人、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发问。公诉人、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以威胁、诱导或其他不当方式发问的,或发问问题与本案无关、损害被告人人格尊严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异议并申请审判长予以制止。在上述人员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发问内容应当重点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进行。公诉人对辩护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或异议的,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反驳。
3) 质证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明体系等进行。对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不同的质证意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辩论。
4)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辩护律师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向被告人了解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调取、播放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以及调取其他相关证据。
4. 参加法庭辩论
辩护律师发表辩论意见主要根据法庭对案件事实调查的情况,针对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辩论意见,结合案件争议焦点,从事实、证据、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进行,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其他处罚较轻的罪名,在事先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改变罪名的辩护意见;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的,可以从量刑方面发表辩论意见,包括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其理由发表意见;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罪问题发表辩论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辩护律师认为案件诉讼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对定罪量刑有影响或具有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可以在法庭辩论时发表意见;一审宣判前,辩护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5. 庭后工作
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及时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要求书记员补充或者改正,并整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法庭宣判后, 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取判决书。在上诉期间,一审辩护律师、拟担任二审辩护人的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6. 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一审辩护律师受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的律师的,应当协助被告人确定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代写上诉状,在法定上诉期内可以提出上诉。
二审程序启动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必要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经过阅卷、会见上诉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二审案件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开庭审理的意见。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包括一般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其他法院决定开庭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开庭前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根据引起二审程序的诉由确定辩护思路和重点,重点围绕上诉所涉及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辩护活动。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必要时可以提出向办案法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的要求。在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存在下列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并且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同意,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意见:
① 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② 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 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④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⑤ 其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后阶段怎样找律师,辩护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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