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宣城找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虚假材料被处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05:15:30

近日,律师周某在代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向法院提供虚假材料,关于案涉委托手续的办理亦与当事人陈述不相一致,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宣城中院鉴于该律师不当执业行为严重妨碍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决定对周某处以5万元罚款,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给予行业处罚。

周某系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其代理的叶某诉方某、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因叶某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吉林省某监狱,关于叶某签字署名的起诉书及委托手续的办理,周某于2018年3月向法院称叶某委托妻子和朋友与其签订委托手续及提交诉讼材料,同时提供了证据原件,虽然没有与叶某本人见面,本案委托手续没有任何瑕疵,此番陈述经一审法院采信并作出支持叶某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也予以维持。后被告方某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且叶某实际被羁押,相关委托手续存在弄虚作假,因此向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依法抗诉,指令宣城中院对本案再审。

审理中,周某向法院陈述递交的起诉书及委托手续材料系案外人袁某转交,因疏忽未向叶某本人核实。该陈述与其在一审陈述并不一致。为核实本案诉讼是否系叶某真实意思表示,宣城中院特报请安徽高院协调吉林高院,并于疫情期间远赴吉林,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将叶某提审至四平中院。经查明,叶某被羁押后未曾委托周某提起本案诉讼事宜,宣城中院再审依法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周某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精通法律,应当依照客观事实,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本案中,周某未核实起诉书、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违反了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致法院作出错误认定,周某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背离了律师执业操守,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处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