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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民事诉讼找哪位律师,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04: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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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

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敢对法庭扯谎?后果很严重!
为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引导社会树立良好诚信体系,持续加大虚假诉讼防范和打击力度,2月19日上午,焦作中院召开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沙弟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宣教处处长刘春润主持。
新闻发布会︱敢对法庭扯谎?后果很严重!

会上,李沙弟主任通报了全市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活动的开展情况,民二庭庭长拜建国发布八起典型案例。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2017年以来,焦作中院先后下发《关于开展“套路贷”、“虚假诉讼”治理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防范和惩治“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梳理虚假诉讼表现形式和特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对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破产、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等重点案件进行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原、被告其他涉诉情况,并对如何防范和甄别虚假诉讼作出具体规定,从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强化审查。认定涉“套路贷”案件10件、涉虚假诉讼案件24件,对相关当事人分别进行刑事制裁和民事处罚,有效遏制了虚假诉讼发展势头。

下一步,焦作法院将建立“立案、审判、执行”的三位一体防范机制,完善诉讼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协作,形成防范惩治虚假诉讼合力,通过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等形式,引导教育人民群众依法诉讼,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新闻发布会︱敢对法庭扯谎?后果很严重!

典型案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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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保、云某与焦作同某电缆有限公司

虚假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山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保、云某与被告焦作某电缆有限公司、焦作某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受理后,郭某保、云某与两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具体还款时间等。

山阳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郭某保、云某受某电缆有限公司安排受让债权,该电缆有限公司称其目的是将执行回来的款项用于恢复生产,而郭某保、云某并未真实取得转让债权,案件所涉债权转让存在虚构情形。山阳区人民法院针对原、被告双方之间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行为,对某电缆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对郭某保罚款10万元,对云某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近年来焦作地区涉案金额以及处罚力度最大的虚假诉讼案件。虚假诉讼处分和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私益、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某电缆有限公司高管和部分债权人进行恶意串通,安排两原告受让债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在破产程序中,以提起诉讼的形式骗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通过利用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力来处分权利,达到对公司债权的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诉讼秩序。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案件所涉债权转让存在虚构情形,于是对进行串通的当事人分别进行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行为人无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可以达到惩戒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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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旺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张某旺被查封的房产即将被拍卖,为了多分得执行款项,在不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张某旺分别向贾某强、李某祥、王某、张某联、黄某平、田某征6人出具欠条,而后贾某强等六人分别作为原告向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旺归还借款,经诉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后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后贾某强等6人持生效的民事裁定,分别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领取张某旺房产的部分拍卖款。张某旺在得知自己房屋即将被拍卖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伙同王某、贾某强等人虚构借款事实、虚增借款数额,进行虚假诉讼,参与分配拍卖款。张某旺、王某、贾某强等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六年不等,并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被告人张某旺等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秩序。法庭不是玩弄诉讼技巧之地,民事审判并不完全依赖于当事人自认,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人都休想“一赖了之”。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案的判决,对虚假诉讼的认定和裁判具有典型意义,也警示相关当事人虚假诉讼最终害人害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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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军虚假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6月期间,为帮助李某利躲避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其房产的查封和执行,在无真实交易情形下,王某军、李某德、李某利之间伪造虚假房屋买卖协议及付款收据,将被执行房屋卖与李某德。之后,李某利指使李某德以虚假材料到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的民事诉讼,诉求该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要求判令王某军、李某利协助其将案涉房屋过户,从而阻碍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王某军为索要被河南某车辆有限公司扣留的部分焦作某食品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在无真实交易情形下,伪造了焦作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之间的二手设备买卖协议、收据、明细表,并以伪造的证据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判令某车辆有限公司返还扣押的机器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

以上两起虚假事实,武陟县人民法院以王某军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躲避法院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审判秩序,导致法院的裁判权威和公信力受损。另外,王某军因其经营的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某车辆有限公司发生返还原物纠纷,与第三人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大额损失并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某车辆有限公司予以赔偿,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上述案件的裁判展示了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秩序的决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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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平、冯某娇等人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冯某娇为了逃避债务,在和姚某平不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由冯某娇向姚某平出具借条一张,于2019年3月11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姚某平和冯某娇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昊佯装调解,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使得虚假债务合法化,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妨害司法。沁阳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撤销原调解书。后孟州市人民法院以姚某平、冯某娇、张某礼、杨某昊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分别对涉案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通过伪造借条,在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指导下进行诉讼,继而申请参与执行款分配。虚假诉讼监督需要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维护司法秩序、司法权威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警醒法律工作者应恪守执业规范,依法诉讼。诉讼程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律师、法律工作者作为职业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切实尊重、维护好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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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杰与刘某、杨某明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杨某明、刘某因外债较多,为逃避债权人追偿,与赵某杰共谋,捏造刘某介绍赵某杰在禹州某机车配件公司建设厂房,禹州某机车配件公司欠赵某杰工程款未付,并由刘某担保的事实。三人共同向沁阳市王召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后经三人的申请,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确认其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之后,利害关系人沈某动在申请执行刘某、杨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怀疑另一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孙某青有虚假诉讼行为,遂向有关机关举报,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证据确系伪造,于是撤销原司法确认裁定,对赵某杰、刘某、杨某明各罚款5000元,并将本案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典型意义

本案中,赵某杰虽未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赵某杰和刘某、杨某明以虚构的事实申请司法确认,企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可以认定,且其虚假诉讼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违背了诚信诉讼的原则。该案经过审理,不仅对2015年的生效文书予以撤销,还对赵某杰、刘某、杨某明各罚款5000元,彰显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力度和决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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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虚假诉讼行为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娟向王某借款,在刘某娟向王某出具借据离开后,刘某娟于当日再次找到王某将涉案借款项返还给王某,表示不再向王某借钱,并索要借条,王某以借条没随身携带为由承诺改日退回借条。刘某娟的爱人周某在刘某娟不知情的情况下找到王某表示:仍想瞒着刘某娟继续用这笔钱。王某同意并支付了款项,之后王某隐瞒“涉案民间借贷实际借款人为周某”这一重要情节,以刘某娟出具的借条为证据,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娟偿还借款。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解放区人民法院在对上述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再审审理后,发现王某存在上述虚假诉讼行为,遂对其进行罚款10000元,并将涉虚假诉讼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王某起诉要求刘某娟还款,其提供的借条确系刘某娟所签署。但债权债务具有相对性,刘某娟签署的借条所体现的与王某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在刘某娟返还相关借款后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王某所起诉的借款系刘某娟的爱人与王某另外达成的借款合同,两笔借款不具有同一性。在王某对上述情况明知的情况下仍然起诉刘某娟,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通过该案的审理,一方面启示出借人,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未必能够作为另一方所负还款义务的有效证据,为了索要欠款,隐瞒事实,向法院起诉,丧失诚信,且构成虚假诉讼;另一面方面启示借款人,对外出具的借条,在已还款或借款合同解除、终止后,应当及时收回。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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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平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7日,李某向郑某平借款110000元并出具借条,李某承诺每月还款4500元,24个月结清借款。经郑某平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庭审中,李某辩称双方没有借款合意,郑某平未向其实际支付借款;且郑某平与晁某萍采取套路贷的形式,多次向李某的儿子进行放款,导致李某儿子四处筹钱来弥补郑某平与晁春萍在放贷过程中的陷阱,本案的形成仅仅是郑某平、晁某萍套路放贷的一个环节。经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以郑某平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裁定驳回郑某平的起诉,后解放人民法院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目前该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加强审查,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的言行是否违背常理。除了借条、借据之外,还应结合当事人的社会关系、经济往来及交易背景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有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给任何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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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兵虚假诉讼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吕某兵为了要回侯某山所欠的30000元,在原始借据丢失的情况下,向法庭提交伪造的借条进行起诉。侯某山认可欠款事实,但是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审判人员依法对吕某兵进行了询问,并告知其提供伪证的法律后果。最终,吕某兵承认其将原始借条丢失,无奈情况下伪造了借条。孟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吕某兵的虚假诉讼行为罚款1000元。同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该案件顺利解决。

典型意义

出借人为了挽回自己的债权,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该案中,被告认可该笔借款未还,但对借条真实性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因丢失原始借条,后伪造证据起诉。原告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罚款处罚,不仅对其起到震慑意义,也对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起到了警示教育意义。应予指出的是,本案的被告也值得赞扬,其并未因原告提供虚假证据而赖账,这种诚实守信的行为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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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丨刘春润

编辑丨程萌 李怡静

2021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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