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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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前税务争议案件呈现出专业性强、行业色彩浓厚的特征,税法专业能力的提升以及对特殊行业的深入理解,亦然成为了税务律师面临的第一重「山」。而越过这一重「山」的最有效方法是通过实践进行学习。作为国内第一本依据税务律师代理实务编撰而成的案例集——《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第四版)》旨在帮助读者开阔视野,提升对税法理论和行业知识的理解。读者不仅可以在本书中寻求各种税法疑难问题的答案,更可以学习一线税务律师办理案件的实务经验。
▣有色金属加工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税务机关不准予税前扣除,怎么办?
▣房地产企业开办养老地产项目,税务机关视同销售不动产补征税款,怎么办?
▣新能源汽车企业取得地方财政补贴,税务机关认定销售收入补征税款滞纳金,怎么办?
▣石化贸易企业「变名销售」被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责任,怎么办?
▣废旧物资企业「有货配票」被公安机关认定「无货虚开」,怎么办?
▣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未申报纳税被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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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税法内在的滞后性却越发凸显,传统行业领域的税务问题尚未被解答,新兴行业和业态中的新型税务纠纷便已接踵而至。面对层出不穷新案件,税务律师如何才能「左右逢源」?
值此,我们特别推荐由刘天永律师领衔的华税律师团队编著的《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第四版)》一书,以飨税务法律人参阅之。
成书初版始于2014年,至此,已历经了三次修订。内容以华税律师团队十余载亲历的真实案件为蓝本,融入了案件代理经验展陈。2021年本书第四版全面更新,内容与《民法典》实施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契税法》出台等税收立法衔接,在以税种编排章节体例的同时,依据当下「以数治税」「智慧税务」「税警关银」「部际联动常态化」等趋势下税务稽查、税收征管的新动向,着力聚焦房地产、煤炭、医药、外贸、石化、废旧物资、运输、新能源等八大行业,值得深耕于税务行业的律师入手。
下述我们摘录汇览了本书相关章节的案例及要旨,供有兴趣的读者朋友「尝鲜」。
1.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人纳税义务主体身份争议案
【案例要旨】2007年年初,A砂石厂分别与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四人分别承包经营A砂石厂合法持有的砂石矿区的砂石料开采、生产、加工和销售,A砂石厂根据四人实际销售吨数收取每吨5元的管理费。2016年,Y市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认为,2010年至2015年A砂石厂销售砂石料少计销售收入、少缴资源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及企业所得税,拟认定偷税进行处罚。在处罚听证会上,华税律师主张,A砂石厂作为发包人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涉案销售收入归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所有,应当认定赵某、钱某、孙某、李某为纳税义务人。A砂石厂不是涉案销售收入相关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不构成偷税的主体,税务机关处罚对象错误。最终,税务机关未对A砂石厂作出处罚决定。
2.企业取得违约补偿款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争议案
【案例要旨】S公司与D公司签署《产品供应协议》,约定由D公司向S公司提供零部件。后因D公司未按期向S公司提供零部件致使S公司无法交付商品。S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令 D公司向S公司支付补偿款77万余元。税务机关认为,S公司与 D公司之间系商品买卖关系,S公司未就法院判决支付款项缴纳增值税,认为S公司的行为构成偷税,拟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罚款。律师认为,S公司与D公司之间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该补偿款的性质非商品货款,因此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税务机关错误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不当扩大了“销售额”的范围。最终,税务机关未对S公司作出处罚决定。
3.企业取得地方财政补贴补缴增值税争议案
【案例要旨】2015年-2016年,J汽车公司收到S市财政收付中心直接支付结算账户转来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18004.215万元,未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认为J汽车公司销售额为其销售货物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收到的地方补贴收入应作为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应补增值税25,054,500元及滞纳金。律师认为,J汽车公司取得地方财政补贴应缴纳增值税,但该补税系税收政策的溯及适用产生,不可归罪于企业,企业不应承担滞纳金。最终,税务机关未对J汽车公司加收滞纳金。
4.药品流通企业取得违规发票补征增值税争议案
【案例要旨】2017年5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医药行业专项整治的工作安排,Y省税务局稽查局对T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T公司采购药品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附销货清单明细与金税三期防伪税控系统内发票清单明细比对不相符,认定T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要求T公司补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华税律师主张,T公司提供了从销货方采购货物的原始随货同行单,包含药品具体信息及销货方销售出库印章,与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及后附销货清单信息一致,因此销货清单明细与金税系统中清单明细不符系供应商上传错误所致,税务机关以销货方提供的虚假单据作为依据,认定T公司伪造、篡改单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启动了调解程序。
5.药品经销个体挂靠药品流通企业开票涉嫌虚开犯罪案
【案例要旨】张某某系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其自行出资并联系生产厂家、配送公司和销售医院,以R公司名义,与生产厂家和配送公司分别签订货物购销合同。货物由生产厂家直接发送至配送公司,生产厂家将发票开具给R公司,R公司再开具给配送公司。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实际的药品购销活动,张某某以R公司名义进行购销交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第二种情形中所列的第一种挂靠情形,这种挂靠关系符合第39号公告所说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因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石化贸易企业变票销售成品油涉嫌虚开犯罪案
【案例要旨】2015年5月至6月,A公司与其上游供应商B公司、C公司陆续签订数份沥青、原油《购销合同》,取得B公司、C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为沥青、原油,数量17,000吨,价税合计61,000,310.00元。同时A公司与其下游购货商D公司、E公司签订数份《购销合同》,为下游购货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为燃料油,数量为17,000吨,价税合计62,900,310.19元。Z县人民检察院以贾某某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华税律师主张,“变名销售”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不满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或存在的偷逃消费税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处罚。法院认为,贾某某“循环虚开”及“变名销售”行为显然不以抵扣税额为目的,客观上不可能造成国家税额损失。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析,如果不加以区分行为人的目的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将导致处理结果不公正,偏离实质主义,为此被告人贾某某依法不构成犯罪。
7.运输企业无车承运挂靠经营涉嫌虚开犯罪案
【案例要旨】D市为煤炭大市。为便于进行日常税务管理并保留税源,D市税务机关要求当地运输车队统一挂靠D市J公司经营。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H集团与J公司签署了《土石方运输合同》,约定由J公司负责H集团土石方拉运。J公司为H集团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0份,金额约9.89亿元。公安机关认为H公司与J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运输业务,H公司让J公司为自己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的行为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华税律师主张,H公司主观上无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故意,客观上有实际的运输业务并且税款属实,其认证抵扣J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未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的结果,因此不构成虚开犯罪。经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律师意见及法律专家论证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以逃税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H集团、负责人孙某构成逃税罪。
8.废旧物资企业“配票”业务涉嫌虚开犯罪案
【案例要旨】2015年,B公司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散户收购废旧钢材作为原材料用于加工生产制造设备零部件,但相关收购业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经当地散户介绍,A公司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享受当地的增值税财政返还优惠政策,实际税负率低,可以让A公司为其开具发票。后B公司与A公司就采购废旧钢材一事达成如下合作模式:B公司自行联系废钢铁投售人,并与对方谈妥收购价格;A公司从B公司指定的散户收购废钢铁,再将收购的废钢铁出售给B公司;A公司与B公司商定由B公司的业务经理甲作为大户完成交易;B公司将货款支付给A公司,A公司将该货款中部分支付给甲,甲再将该款项陆续支付给众多散户;散户将货物直接运送到B公司厂房,由B公司制作过磅、收货单据,再将该单据传递给A公司进行出入库的入账;A公司按照B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县公安局以A公司、B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并移送案卷材料。华税律师认为,涉案多层资金垫付引发“回流”假象,实质上资金最终流向散户、未出现资金闭环;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业务核心在于真实散户,“如实代开”有其行业特殊性,不应以虚开定性。最终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9.煤炭企业虚开发票改判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案例要旨】D市X煤炭物资经销处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孙某系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至10月期间,孙某代表X煤炭物资经销处在向L热电公司销售原煤的过程中,为了结算货款,通过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的17%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开具了盖有S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虚开金额8,533,079.56元。经鉴定,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5份系伪造。法院认为:涉案发票上的数量、金额均与实际发生的销售煤炭的数量、金额一致。被告人孙某主观方面没有偷税、漏税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但其从他人购买的10份发票中,经鉴定有5份系伪造发票,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故其行为应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外贸企业“假自营、真代理”出口退税争议案
【案例要旨】2013年4月至10月,G公司与H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H公司采购成衣、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约4007万元。在此期间,G公司与其原有的三家境外客户签署了销售合同,将从H公司采购的成衣出口,实现出口销售收入约4300万元。出口后G公司分期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548万元并已办结退税款181万元。2013年10月,B区国税局认定G公司与H公司之间的贸易安排属于委托代理出口,而并非G公司自营出口,不允许G公司继续在B区办理出口退税,并要求退回已办结的税款181万元。华税律师主张,确定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出口关系还是货物购销合同关系,应当依照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签署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及交易的实际情况认定。2013年4月至10月,G公司与H公司发生的购销业务均有合同、货物流、发票等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因此G公司与H公司之间存在国内购销业务关系,因此G公司不构成“假自营、真代理”,税务机关拒绝退税系法律适用错误。最终,G公司无需补税,并办理了全部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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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完整 敬请以纸质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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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第四版)
华税律师事务所•编 刘天永律师•主编
- 主编丨刘天永 -
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国家税务总局“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财政部第一批财政人才库法律专家。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司法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先后出版《中国税务律师评论》(1-7卷)、《中国税务律师实务(第四版)》等十余部税法专著。多年来代理了全国各地300多起因增值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等产生的重大涉税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第一版至第四版
税务律师拓荒之作
始于 2014 年
税务律师进阶必备书
马怀德 刘剑文 陈兴良 施正文
倾丨情丨推丨荐
本书作者将每一涉税案件的事实、法律文书和代理思路都毫无保留地向读者呈现,对争议焦点、辩护要点以及学术观点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深度评析,实现了法学理论与税法实务的真正融合,展现了作者在税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等领域过硬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这是一部兼具实务指导性与理论探究性的税务律师业务指导书,也是国内第一部根据律师代理真实案件编撰而成的税法案例集,用税案解读的方式,揭示我国税法的宗旨精神和制度要义,特别是对疑难税案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理论分析,提出了具有方法论意义的代理策略和技巧,在提升律师办理税务案件水平的同时,也推动了税法的改革与完善,体现出税务律师在促进国家依法治税的担当。
——刘剑文,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涉税刑事案件是近年来经济犯罪中的高发案件。囿于税法与刑法的法域界分以及衔接协同等问题,涉税刑事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本书收录了具有代表性的虚开、逃税等刑事案件,解析了律师代理涉税刑事案件的基本思路和专业方法。由于税务律师同时具备税法、刑法和会计等综合知识,能从税法实体层面与刑事规则层面“双管齐下”,全面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陈兴良,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书作者刘天永律师及华税律师团队始终站在我国税务争议解决实务第一线,十几年来代理了众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涉税刑事案件,经验丰富,见解精辟。本书以税务律师的专业视角,立足于真实和典型案例,深度解析了税务争议案件的代理方法、税法制度蕴含的法理精神及税务争议的变化趋势,体现了税务律师肩负实现税收公平正义,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崇高使命。对于志愿迈入涉税法律服务尤其是税务争议解决领域的律师来说,本书可谓良师益友。
——施正文,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生经济法学院教授
作为国内第一本依据税务律师代理的疑难案件编撰而成的税法案例集,本书具有鲜明的针对性与实务性。本案例汇集了目前税法和刑法领域存有争议的关键问题,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性。在展示案件经过时有选择地附入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力求尽可能完整地出现案件全貌,以此为基础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
本书第四版聚焦税务征管新动向和涉税争议新变化,41 篇案例内容全面更新。编者从时效性和典型性角度审校删除 22 篇案例,并对保留的原 29 篇案例分析内容与民法典实施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契税法出台等税收立法进展充分深度地衔接,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新旧演变及对涉税争议解决的影响进行梳理说明和对比分析,确保原有案例能够实现“温故而知新”的效果。与此同时,华税律师精准分析当前部际联动常态化等趋势下税务稽查、税收征管的新动向,新增 12 篇典型案例,通过真实具体生动的全新案例体现涉税风险和涉税争议的新变化。
本书第四版汇集涉税争议多发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典型案例。今年 4 月,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了 2021 年全国税务稽查总体安排和计划,重点监管和稽查废旧物资、煤炭钢材合金制品等大宗商品贸易、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八个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发票、隐匿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及关联交易恶意逃避税和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五个重点违法行为。编者凭借多年来在涉税争议解决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和对涉税风险变化的敏锐洞察能力,在本书第四版中收录了房地产、煤炭、医药、外贸、石化、废旧物资、运输七大行业虚开、骗税典型疑难案例,收录了新能源行业新型涉税争议典型案例,以及高净值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最新案例,几乎覆盖了 2021 年全国税务稽查各个重点行业领域和涉税违法问题,让本书更具实务、时效价值。
目 录
(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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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争议
非金融企业资金拆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争议案
非金融企业资金拆借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争议案
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前扣除争议案
养老地产项目视同销售不动产补征税款争议案
汽车企业创新营销模式适用销售折让冲减收入争议案
企业涉嫌滥用股息受益所有人身份避税案
煤炭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争议案
企业重组“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涉税定性争议案
第二章 增值税争议
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人纳税义务主体身份争议案
企业取得违约补偿款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争议案
企业取得地方财政补贴补缴增值税争议案
企业多层货物购销交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争议案
药品流通企业取得违规发票补征增值税争议案
药品经销个体挂靠药品流通企业开票涉嫌虚开犯罪案
石化贸易企业变票销售成品油涉嫌虚开犯罪案
运输企业无车承运挂靠经营涉嫌虚开犯罪案
废旧物资企业“配票”业务涉嫌虚开犯罪案
煤炭企业虚开发票改判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外贸企业“假自营、真代理”出口退税争议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争议
个人终止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争议案
房地产公司借个人资质贷款融资引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争议案
企业向股东家庭成员低价销售房产引发个人所得税争议案
自然人股东逾期归还被投资企业借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争议案
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争议案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申报个税争议案
个人股权转让价款与清债款项约定不明补税争议案
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涉嫌逃税犯罪案
第四章 税收征管争议
纳税人不服《税务事项通知书》起诉被驳回案
企业逾期清税致行政复议申请权丧失争议案
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前未履行告知义务败诉案
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败诉案
企业突破“先缴税后复议再诉讼”程序规则争议案
未完税未复议税务处理与税务处罚关联审查行政诉讼案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可诉性之争引发税企争议案
第五章 其他涉税争议
受票人揭发开票人虚开事实立功适用争议案
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后纳税人请求退还已纳契税争议案
地方政府违背税收优惠行政允诺争议案
纳税人因信赖地方政府以税抵债承诺实施零申报涉嫌逃税犯罪案
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一倍争议案
后记
(详细目次敬请以纸质书为准)
挨揍了找律师,挨揍了找律师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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