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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00:13:52

他经常做同一个噩梦,“梦里一个女人说,你为什么还不去自首?”巨大的心理压力最终促使沈强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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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时年14岁的沈强伙同刚满18岁的侯某等人以租车为名,在搭乘何某的轿车时将其暴力杀害,抢得手机及500余元财物后弃车逃跑。由于证据缺失,嫌疑人候某一直未能受到法律制裁。

去年5月8日,沈强主动投案交代了当年劫杀女司机的事实,并促成侯某归案。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侯某死刑缓期执行,作案时未成年并在7年后自首的沈强因抢劫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14岁少年伙同他人劫杀女司机,噩梦缠绕7年后自首

▲候某(左)沈某在法院受审。北京市二中院供图

女司机被劫杀 缺证据嫌犯获释

2010年3月24日下午3点左右,北京市大兴警方接到报警,亦庄附近某小区发现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车内仰卧着一具女尸。

经鉴定,死者死亡时间在两天前,系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窒息性死亡。轿车车门为关闭状态,但没有锁,警方在该车门窗处分别提取了6组指纹。

据了解,死者何女士自四川来京后,做保姆、开超市还贷款买了房,案发前半年何某拿到驾照,开黑车接活还房贷。

根据指纹比对,比亚迪轿车上提取的指纹与在广东的侯某的指纹吻合。

2013年8月21日,侦查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则徐社区新河畔大排档门口将侯某抓获。侯某对抢劫杀害何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称还有王某一同作案。但警方发现,案发时王某远在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没有作案时间。

因只有口供而无其他证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4年8月31日对侯某作案不起诉的决定,同年9月2日,侯某获释,案件也就此中断。

另一嫌犯自首 案件“尘埃落定”

去年5月8日早上6点,22岁的沈强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派出所投案自首。在一个网吧担任网管的沈强对民警说,其和侯某抢了一辆黑出租,杀了女司机。

13岁就来北京打工的沈强供述,案发时他只有14岁,刚刚辞职,认识了同样不想工作的18岁青年侯某,并两人商量去“搞点钱”。“搞点钱的意思就是去抢劫。”沈强告诉警方,他和侯某前往北京西站打算抢黑车司机,并且商定如司机反抗就用腰带勒。

案发当晚,两人在车站广场附近等了很长时间,最终注意到了正在揽活的何女士。

沈强回忆,凌晨一两点钟,女司机开车行驶到亦庄地区,侯某让何女士停车,掏出刀让其交钱,在何女士喊叫时,侯某和他用腰带勒住对方的脖子,直至何女士不再挣扎。

沈强说,他摔碎了车上的导航仪,翻出500元和一枚戒指,“但戒指是铜的,干这么大的事儿才拿到这么点钱,我们觉得丢人,后来没再联系过”。

沈强的投案,印证了侯某此前的供述,也使这起案件最终“尘埃落定”。去年8月12日,被通缉的侯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再次归案。

少年潜逃7年 称被同一噩梦折磨

今年4月26日上午10点,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侯某、沈强抢劫案。

此案开庭时,何女士72岁的母亲来到法庭,老人向两名被告人提出要求共计赔偿180余万元。何母称,女儿出事后为等待凶手归案,她和老伴为此案在北京呆了8年,夫妇俩一直以捡废品为生。

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福海为沈强辩护。

杜福海告诉新京报记者,在看守所会见时沈强说,潜逃的7年时间里,他经常做同一个噩梦,“梦里一个女人说,你为什么还不去自首?”巨大的心理压力最终促使沈强投案自首。

侯某和沈强受审时均表示认罪和后悔,并对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鉴于案发时沈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公诉方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沈强个人成长经历极其特殊,希望法院考虑其经济困难的现实处境,酌情从轻或减轻量刑。”杜福海介绍,沈强小学时辍学,11岁进工厂打工、做反串演员;2008年,12岁的沈强开始辗转于北京和天津,以打工为生。

自首者获刑8年 同案犯判死缓

二中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侯某、沈强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抢劫后,以租车为名搭乘34岁被害人何某驾驶的黑色比亚迪牌轿车,当行至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某小区附近时,侯某、沈强用腰带猛勒何某颈部,致何某机械性窒息死亡。侯某沈强等人抢得何某的手机及人民币500余元等财物后弃车逃离现场。

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侯某被抓获归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8月31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起诉,后于同年9月2日释放。2017年5月8日,被告人沈强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12日,被告人侯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沈强辩护人认为其为从犯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侯某和沈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侯某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侯某在第一次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第二次归案后虽推卸罪责但当庭亦认罪,并表示以自己全部积蓄退赔被害人家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不立即执行。

沈强犯罪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沈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侯某与沈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抢劫罪判处侯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抢劫罪判处沈强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6000元。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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